大学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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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财经纪律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推进依法治校,从源头上防控滋生腐败,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财务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关于省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部门要配合财务处把本办法落到实处,相关监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执行本办法负责。第二章全面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第三条学校党委对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担当领导责任。党委班子成员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持之以恒坚持不解地贯彻落实八项规定以及省委
2、十项规定。党委书记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做严守财经纪律、廉洁从政治校的表率,要率先垂范并认真督促班子其他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的要求,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慎重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财经事项,强化对资金、资产支配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使财经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财经管理工作。第四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全面承担学校财经工作领导责任。组织拟订和实施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即“三重一大”)、预算安排、重要财经管理制度及信息公开工作。重视并切实加强财务队伍建设,强化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加强国
3、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各级各部门巡视、监察、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注重结果运用。定期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财经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工作。第五条总会计师依照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和的相关规定,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总会计师组织领导学校的财务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学校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等。对学校的财经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第三章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第六条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要求,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校财务处是学校财务与经济管理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总会计师
4、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参与学校财经政策与财务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对学校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与监督。财务处长全面负责财务处内的各项工作。第七条规范财务管理决策机制。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总会计师为副组长,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财经管理领导小组。建立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论证咨询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学校讨论决定、拟定实施重大经济决策事项时,应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缜密论证,必要时应进行专业咨询,并形成规范的会议纪要。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及相关业务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明晰经费投入的前期论证、执行过程的审核监督、事后的绩效评价等环节的责任边界。第八条按校内各管理层级,实
5、行校长、总会计师、财务处长、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基层财务人员等若干层级的财务管理责任制。加强对附属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财务工作的监管,并对其财务负责人实行委派制。除资产经营公司等独立法人单位设立财务机构外,其他所有院系和部门所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必须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一级财务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九条按照大学二级学院与部门创收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对所属各二级学院及职能单位创收经费的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我校财务管理工作,学院及党政部门经费使用实行院长、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学院院长、部门负责人
6、为本学院、部门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在学院、部门经费使用负总责。学院、党政部门的重大经济决策与财务事项必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第四章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第十条学校要成立由校长为组长,总会计师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构成的内部控制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大学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第十一条构建以预算管理为主线,以资金管控为核心,以防范风险为目标的制衡机制。建立健全权责明晰、权责对等的经济责任制。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要求设置机构和岗位权责。各类经济活动和行政事务按照流程执行,明确各项业务控制环节与相关责任。第十二条重视和加强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管理。对经济合同
7、实施归口管理,制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经济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所有对内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学校制式合同除外)必须按照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经济活动方面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务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任何部门、单位非经学校法人授权,不得用本部门、单位行政章对内对外签订合同,否则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签署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负责。造成损失和影响学校声誉的,将对有关签署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行使追偿权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严格加强基建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决策应执行“三重一大”程序,符合省主管部门批准的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严格按照国家、省及校区建设规章制度汇编的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和基建程序办事,严格
8、执行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项目投资概算经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功能、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严格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项目建设管理和财务管理分离,基建负责人签字后,财务负责人会签),应按照年度投资计划拨付建设资金,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基建财务应纳入高校事业会计核算体系。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及时按照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第五章加强预算管理和绩效考评第十四条预算管理是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各项收入和支出都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统筹各项收入安排支出。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强化预算约束。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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