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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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博物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30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文化和旅游工作发展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查同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冠以青海字样、业务活动涉及全省范围、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国有博物馆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他申请设立涉及文化和旅游工作的法人和非
2、法人组织,一般按照”属地管理、就近登记的原则,在市州、县(市、区)申请设立登记。第三条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省级文化和旅游行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组织建设、资格审查、业务监督,以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年检、换届、章程修改等初审工作。对于跨行业、业务范围宽泛、不易界定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按照聚焦主业的原则,不予设立登记;对于与省内已有正常运行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设立申请,按照控制总量的原则,严格加以控制;引导其成立已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第二章成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申请成立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名称应当与其宗旨、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
3、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其业务范围应当符合省文依口旅游厅职能范围。应当符合文化和旅游类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布局结构要求,以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的发展繁荣为宗旨而设立。第五条申请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条件和基本要求。(一)社会团体:成立社会团体,应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1.以文化和旅游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宗旨,符合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相关要求和规定。2 .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在本行业、专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拟任负责人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勤勉尽责,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文化和旅游工
4、作情况;具备在社会团体兼职资质。3 .必须属于省文化和旅游厅主管的业务范围,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4.有合法的、代表本社会团体成员意志的章程,章程的内容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5.社会团体应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会员名册,包括会员姓名、单位、职务、电话、户籍、政治面貌等栏目。社会团体的个人会员应当具有青海省户籍,或在青海省领有居住证并已居住1年以上;单位会员注册地应当在青海省。(二)基金会:成立基金会,应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
5、及本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登记。1 .为文化和旅游工作高质量发展等公益目的而设立。2 .成立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得低于基金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数额,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3 .必须属于省文化和旅游厅主管的业务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草案、固定的住所和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以从事非营利性的文化和旅游活动目的而设立的。2 .必须属于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的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章程,有必要的组织
6、机构、相应的从业人员及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有固定的场所。(四)非国有博物馆:依照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和青海省文物局关于规范国有博物馆设立备案相关程序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六条申请成立全省性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提交的材料:(一)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申请文件:申请书;章程草案;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会员名册;验资报告;住所证明(租赁房屋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的证明或本人房产证明)等。(二)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文件:登记申请书;章程草案;名称预先核准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验资报告;住所证明(租赁房屋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或无偿
7、使用的证明或本人房产证明)等。(三)设立基金会的申请文件:申请书;章程草案;拟任理事、监事名单、身份证明;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简历;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财务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和执业资格证明;验资报告;住所证明(租赁房屋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的证明或本人房产证明)等。第七条申请成立全省性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工作程序:(一)凡申请成立全省性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统一由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文化和旅游厅窗口受理。(二)发起人持省文化和旅游厅出具的同意成立或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向省民政厅申请成立(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三)获得省文化和
8、旅游厅、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办理登记手续,凭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进行税务登记注册等。(四)新成立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在登记后30日内到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第八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一)每个社会团体、基金会设立数目实行总量控制。(二)对于组织机构健全、运转规范、无违规行为、近三年年检合格、符合发展需要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查同意按规定申请设立。(三)社会团体、基金会应对其下设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严格管理,督促其依法依规运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自觉接受所属社会团体、基金会的管理和监督才安照该社会团体、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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