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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省级法律援助律师资源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建立省级法律援助律师库,进一步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级法律援助律师资源库(以下简称律师库)的律师是由我省符合条件的律师通过一定程序遴选并自愿加入,接受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使用、监督和管理。第三条律师库的遴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第四条申请进入律师库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省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且执业
2、时间达到三年以上;(二)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三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三)在刑事、行政、民事等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法律事务工作经验,且参与过法律援助服务或办理过法律援助案件。第五条律师入库工作每年申报一次,招募人数和申报时间以省司法厅公告为准。律师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入库和出库的条件实时作出动态调整。第六条具备报名条件的律师,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律师库。入库需经过申报、初审、审核、公示等程序,具体流程以省司法厅公告为准。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律师申报入库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法律援助律师个人入库申报表;(二)申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或本人信用记录证明的、无行政处罚和行政
3、处分的证明材料;(三)律师事务所同意入库并自愿履行监督、指导义务的承诺书;(四)其他补充材料。第八条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报请省司法厅批准后,纳入律师库;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口头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将对在库成员定期不定期进行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律师库成员是否续任的依据,考核结果合格的,法律援助律师资源库资格继续有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法律援助律师资源库资格。考核指标参照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考评及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案件办理数量
4、、热线接听次数、群众服务满意度等。第十条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部门(法律援助机构)适时向社会发布律师库成员名单和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第H一条律师库律师的工作内容:(一)接受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二)接受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参与法律援助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非诉讼类法律服务;(三)协助办理其他与法律援助有关的事项。第十二条律师库律师的权利:(一)有权拒绝任何干涉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并可如实记录和报告;(二)有权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培训,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三)案件办结或提供相关服务后依法获得补贴。第十三条律师
5、库律师的义务:(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二)按规定认真、准确、及时填报法律援助系统内案件承办信息;(三)按照要求和时限提供结案材料并整理、归档相关案件兴行不;(四)应当保证服务质量,接受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管和考核。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类型、律师特长、服务事项等适当调配律师库工作内容。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参与其它法律咨询的方式和服务质量的考核考评办法由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部门(法律援助机构)自行确定。第十五条律师库律师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被强制移出律师库:(一)每年将对库内律师开展考核工作,未达到考核标准的;(二)因其它原因受到执业纪律处分、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指派的法律援助服务三次以上,包括案件办理、咨询服务等;(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被投诉违纪违规行为且查证属实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的情形的。第十六条律师库律师可以自愿申请退出,但应提前30天提交书面申请。第十七条律师在自愿或被强制出库后重新申请再次入库的,应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一)出库时间已满一年接受重新入库;(二)导致出库的问题已解决(如执业纪律处分已解除、行政处分已撤销等);(三)出库期间没有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四)重新满足入库条件的。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云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