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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高速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1重要提示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精确性和完整性担当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具体内容,应当细致阅读年度报告全文。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1. 3永拓会计师事务全部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看法的审计报告。1.4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状况?否1.5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供应担保的状况?否1.6 公司负责人孙熠嵩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侯彦龙先生及会计机构
2、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俊先生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2公司基本状况2. 1基本状况简介2.2联系人和联系方式3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3.1主要会计数据单位:元币种:人民币非常常性损益项目J适用口不适用单位:元币种:人民币采纳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单位:元币种:人民币4股本变动及股东状况4.1股份变动状况表口适用J不适用限售股份变动状况表J适用口不适用单位:股4.2股东数量和持股状况单位:股4. 3控股股东及实际限制人状况介绍4.1.1 控股股东及实际限制人变更状况口适用J不适用4.1.2 控股股东及实际限制人具体状况介绍4.3.2.1实际限制人状况(1)黑龙江省高速马路集团公司
3、法定代表人:夏伟君注册资本:201.8073亿元人民币成立日期:1993年12月9日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马路工程施工贰级,高等级马路的开发建设、管理、养护、经营,粮油、一般机械、办公设备、汽车配件、房屋租赁、建筑材料。2024年4月9日,经黑龙江省工商局行政管理局批准,原黑龙江省高速马路公司变更名称为黑龙江省高速马路集团公司,注册资本由23.3亿元人民币变更为201.8073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由张志权变更为夏伟君。(2)吉林省高速马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增义注册资本:27亿元人民币成立日期:1993年7月20日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高速马路的开发建设、管理、养护、五金建材、机
4、电设备、汽车配件、沥青、日用百货、服装。2024年6月190,经吉林省工商局行政管理局批准,原吉林省高速马路公司变更名称为吉林省高速马路集团有限公司。(3)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法定代表人:傅育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成立日期:1993年12月18日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马路、码头、港口、航道的综合开发、承包建设;交通基础设施新技术、新材料的开发,研制和产品的销售。4.3.3公司与实际限制人之间的产权及限制关系的方框图4. 3.4实际限制人通过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限制公司口适用J不适用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及酬劳状况单位:股6董事会报告5.1 管
5、理层探讨与分析报告期内,公司主业高速马路通行费收入遏制了下滑的势头,出现了回升。2024年,公司通行费收入较上年同期上升了11.14%,主要是由于:(1)2024年,为削减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遏制国内经济下滑态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特殊是对汽车消费赐予的实惠政策,增加了汽车的销量;同时公司加大改型增收嘉奖力度,调动一线收费人员主动性;接着加大收费稽查工作力度,通过努力,有效地遏制了通行费收入的下滑势头,报告期内实现了通行费收入的平稳增长。(2)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管理,努力改善资产质量。(3)加大养护和专项工程投入,为增收创建良好条件以保通、保畅、保平安为目
6、标,报告期内基本完成了对哈大路的大修改造工程,同时依据实际须要对长平路进行大修改造工程的施工投入、对长春绕城等主要收费马路进行养护修理,夯实增加通行费收入的基础;同时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路况基本完好、平安畅通,为公司通行费收入平稳增长供应了基本保障。(4)中行存款丢失案所涉款项已收回经过三年多法律诉讼,公司存在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2.93亿元存款丢失案最终取得突破性进展,202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定中行支付我公司2.93亿元存款及利息。2024年3月3日,该项存款本息3.039亿元已到达我公司帐户。(5)加强内限制度和流程的建设,完善基础管理制度报告期内依据财
7、政部及证监会的要求完善了各项内部限制,严格了各项审批流程,强化了营运管理限制体系。(6)公司接着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开展争先创优、争当收费能手、业务技能培训等活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凝合队伍,提高文明服务水平,培育并树立了一批先进典型,有力地促进了公司的收费工作。5.2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状况表2024年度公司主要经营范围:马路开发、建设管理、养护、经营;一般机械、办公设备、汽车配件、建筑材料;经济信息询问;一般货运;仓储服务、物流服务;大豆深加工。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46,448,534.76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7.71机实现营业利润330,475,633.21元,比去年同期
8、增长了38.79%。实现净利润241,888,409.55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86.40%,其中归属于母公司全部者的净利润为236,312,682.11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91.78%o单位:元币利I人民币6. 3主营业务分地区状况表单位:元币种:人民币6.1 募集资金运用状况口适用J不适用变更项目状况口适用J不适用6.2 非募集资金项目状况口适用J不适用6.3 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口适用J不适用6.4 董事会本次利润安排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经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24年度实现净利润236,312,682.11元,依据第三届董事会其次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9、过,作出如下安排预案: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计24,442,340.60元,余211,870,341.51元,减全部者权益内部结转49,433.08元,加年初未安排利润661,713,677.47元,合计未安排利润873,534,585.90元,结转下年度。由于公司拟进行分立,因此2024年度将不进行安排。公司未安排利润将依据分立方案的规定,由分立后的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承继。公司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安排预案J适用口不适用7重要事项7. 1收购资产口适用J不适用7.2出售资产口适用J不适用7. 3重大担保口适用J不适用7.4重大关联交易7.4.1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J适用口不适
10、用单位:元币种:人民币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司与黑龙江省高速马路集团公司、吉林省高速马路集团有限公司两家发起股东签订的相关协议,黑龙江省高速马路集团公司、吉林省高速马路集团有限公司两家发起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向公司供应土地及办公用房等的租赁及马路养护、修理之服务;并供应综合后勤服务。2024年6月27日,公司与黑龙江省高速马路集团公司重新签定相关协议,规定支付土地及办公用房等的租赁及马路养护、修理及路政管理服务,年关联协议费用666.3032万元。该协议已经首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与吉林省方面未重新签定相关协议。(2)偿还借款2024年6月27日,公司分别与黑龙江省
11、高速马路集团公司、吉林省交通厅签定了代偿银行贷款的补充协议,由黑龙江省高速马路集团公司、吉林省交通厅暂代公司偿还银行借款9亿元,垫款期限15年,自2024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高速马路集团公司、吉林省交通厅每年向公司收取相当于一年期流淌资金贷款利率水平的利息。依据2024年1月5日吉林省交通厅的通知,由于全省的高速马路资产和负债全部划归给吉林省高速马路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厅将暂代公司垫付的银行借款4.45亿元对应的债权划归吉林省高速马路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相应的协议主体也变更为吉林省高速马路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鉴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已经结束,两大股东建议终止“关于由黑龙江省高速马路集团公司代
12、东北高速马路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交通部专项贷款”和“关于吉林省交通厅代东北高速马路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交通部专项贷款的协议”及与其相关的补充协议。同时要求公司分两期偿还借款本金9亿元,具体还款期限为:2024年偿还借款的60%,即黑龙江省高速马路集团公司2.73亿元、吉林省高速马路集团有限公司2.67亿元;2024年偿还剩余款项,同时免收2024、2024年度利息。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提前偿还公司股东借款的议案,并于2024年度支付4.50亿元(分别是黑龙江省高速马路集团公司22,750万元及吉林省高速马路集团有限公司22,250万元)。剩余款项4.50亿元还款期提前至2024年6月3
13、0日。依据公司与吉林省高速马路集团有限公司达成的协议,公司按以下期限分三期向吉林省高速马路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欠款人民币22,250万元:2024年12月底前,偿还5,000万元;2024年12月底前偿还5,OOO万元;2024年底前偿还1.225亿元。依据2024年11月26日东北高速马路有限公司三大股东会议备忘录,三大股东同意公司按以下期限分三期向黑龙江省高速马路集团公司偿还欠款人民币22,750万元:2024年12月底前,偿还5,000万元;2024年12月底前偿还5,000万元;2024年底前偿还1.275亿元。公司已在2024年度按约定分别偿还上述两股东5,000万元。(3)关联方应收应
14、付款项余额7.4.2关联债权债务往来口适用J不适用7.4.3报告期内资金被占用状况及清欠进展状况口适用J不适用截止报告期末,上市公司未完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的,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口适用J不适用7.5托付理财口适用J不适用7.6承诺事项履行状况7.6.1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J适用口不适用7.6.2公司资产或项目存在盈利预料,且报告期仍处在盈利预料期间,公司就资产或项目达到原盈利预料及其缘由作出说明口适用J不适用7.7重大诉讼仲裁事项J适用口不适用1、公司诉中国银行哈尔滨市河松街支行存款纠纷案2024年3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编号为(20
15、24)高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河松街支行给付原告存款二亿九千三百九十七万三千一百六十元五角一分人民币及利息(利息自2024年1月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不服上述判决,于2024年3月2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编号为(2024)民二终字第94号的民事判决书做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但关于中行河松街支行给付利息的起算时间认定错误,予以订正具体判决如下:变更原审判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河松街支行给付东北高速马路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93,973,160.51元及利息(利息自2024年12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二审案件受理费1,476,525.38元,由中行河松街支行担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2024年3月3日,上述款项303,938,895.84元已经到达公司指定账户。(案情具体状况见公司2024年、2024年度报告)。2、公司之子公司吉林东高科技油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