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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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位授予活动,保障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依照获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学位类型授予学位。教务处负责组织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工作,按照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附件1)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推荐授予学位的决定。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工作,按照大学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附件2)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推荐授予学位的
2、决定。研究生院负责组织硕士、博士学位申请工作。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按照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附件3)执行。第三条凡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恪守学术道德,品行端正,具有相应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的学位申请人,均可依照本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第四条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五条在学校规定最
3、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全部要求,学位论文通过学术规范审查,经指导教师评定符合要求,品德及其他方面鉴定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第六条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全部要求,学位论文通过学术规范审查,经指导教师评定符合要求,品德及其他方面鉴定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申请授予博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
4、术上作出创造性的成果。第三章学士学位第七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工作程序、异议处理等按照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附件1)执行。第八条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工作程序、异议处理等按照大学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附件2)执行。第四章硕士、博士学位第一节学位申请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第九条完成培养方案全部要求,经指导教师评定符合要求,品德及其他方面鉴定合格的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申请。学位申请由研究生指导教师和二级培养单位审核。第十条学位申请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最终定稿,申请学位
5、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检测的具体要求按照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第十一条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并已完成我校培养方案的硕士研究生,可视其为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按照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附件3)的规定提出学位申请。已毕业的博士研究生,或已结业并达到科研成果条件、完成学位论文的的博士研究生,可以在最长学习年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参照本规定第九条提出学位申请。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按照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第二节论文评阅第十二条除特殊情形外,学位论文的评阅统一委托经学校审定的第三方学位论文送审平台进行。外国来华留学和港
6、澳台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以及因学科特殊性经学校审定不采取校外送审平台进行评审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由二级培养单位推荐形成专家库后,研究生院统一安排送审。第十三条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除外),应聘请2名专家进行双向匿名评阅,其中至少应有1名非我校或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3名专家进行双向匿名评阅,其中至少应有2名非我校或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校外评阅专家中至少有1名须为相关行业实践领域的专家。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3名专家进行双向匿名评阅,其中至少应有2名非我校或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评阅专家应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教授、副教授及相当职称,且
7、具有相同或相近学科背景。第十四条博士学位论文,应聘请5名校外专家进行双向匿名评阅。评阅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学风正派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具有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专家,一般应以高校专家为主。第十五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入答辩程序:(一)所有评阅意见均为同意答辩的;(二)仅1名专家给出“不同意答辩”评阅意见,其余评阅意见均为“良好”(75分)以上的,经2名专家复评且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的。第十六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入答辩程序:(一)所有评阅意见均为同意答辩的;(二)仅1名专家给出“不同意答辩”评阅意见,其余评阅意见中至少有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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