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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国际学生住宿须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国际学生住宿管理,给国际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须知。第二条国际学生需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第二章入住管理第三条一般情况下,凡在我校凭本人有效护照注册的正式国际学生,要求住在校内的国际学生公寓。居住期限严格限制在本人的居住许可有效期内。如有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者,需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在校外住宿。第四条国际学生应当服从学校安排,按指定的房间住宿,标准间如只剩一人住宿时,公寓有权安排他人合住或进行房间调整。第五条国际学生不得私自换房和强占房间,所住房间不得转让、转租。如有特殊情况,须向提
2、前向学院提出申请,由管理人员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办理。如因学校用房等原因需要调整宿舍时,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完毕。第六条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交清本学年住宿费(交换期限为一年的交换生,需一次性缴清一年的住宿费)和押金。拖欠住宿费者,每人每天交纳滞纳金人民币13元,如拒不交住宿费者,则学校可取消其住宿资格。第七条注册完毕后,在宿管老师处领取相关物品。严禁国际学生私自配钥匙或转借他人,如钥匙丢失或损坏,应到宿管老师处重新申请。国际学生因毕业、退学等原因退房时交还相关物品。第八条办理入住后,国际学生需仔细核对房间内的所有物品,如果发现任何问题,及时向宿管老师报告。当学生办理退房手续时,宿管
3、老师将再次核对。第三章安全规定第九条遵守国际学生公寓的相关会客规定,会客人员须主动到公寓值班室出示相关证件并登记,会客人员须在晚上10:00前离开公寓。晚上10:00后不允许在国际学生公寓内会客,严禁留宿来访客人。第十条国际学生护照、手机、计算机、现金、存折、磁卡及其它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离开公寓和就寝时必须锁好房门,以防财物被盗。公寓内禁止从事经商或其他推销活动。第十一条自觉爱护公共财产,公寓内设施不准随意乱动和损坏。设施发生损坏,要及时向宿管老师报修。如果因为国际学生本人蓄意损坏或者因为使用不当,造成公寓内部设施损坏,国际学生应照价理赔。第十二条维护公共卫生、保持室内外清洁。楼内走廊不得放
4、置杂物,不得在窗外悬挂物品,严禁向窗外投弃物品,不得饲养宠物。第十三条注意用电安全,禁止私自拆卸和改装宿舍楼内的设备及供电线路,不得违章使用电炉、电暖器及其它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违章使用,宿管老师将予以没收。如因使用自添设备而引发事故,其全部损失将由肇事者负责,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注意防火,禁止在公寓内存放和焚烧任何易燃易爆危险品等,不能私自移动或损坏消防器材。长期外出时,应切断室内所有电源。第十五条公寓管理实行安全检查制度,对于发现的违反住宿管理制度的行为和安全隐患,管理人员将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和消除。第十六条遵守秩序,保持楼内安静。禁止在楼内、房间内吸烟、酗酒、打架斗殴,禁止大
5、声播放音乐。国际学生聚会应事先通知学院工作人员及宿管老师,经同意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聚会。第十七条在国际学生公寓居住的国际学生应在晚上11:30点前返回寝室,否则视为晚归。晚归者须在宿管老师处进行登记,学院将对每天晚归的国际学生名单在学生所在宿舍楼大厅进行公示。当月晚归次数达2次,将给予纪律处分。第十八条服从公寓管理员的管理。因特殊和紧急情况,公寓管理员有权在没有通知留学生本人的情况下进入房间,国际学生应给予配合。第四章退宿第十九条已结束学业的毕业学生,应在学校假期正式开始之前退房离校(假期开始日期以学校校历公布为准),对超期滞留公寓者将按临时客人住房标准收费。退宿手续需在工作日内办理,办理退
6、宿手续应提前三天通知宿管老师。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需提前告知学院。第二十条学生需要在退宿前搬走其所有的个人物品,并做好寝室的卫生和清洁,将家具摆放至最初的位置。如果家具或物品有人为损坏者,须照价理赔。当国际学生办理完退房手续后,室内遗留物品,宿管老师有权处置。第五章违反管理规定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凡在公寓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理赔损失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一次将扣除当月奖学金的一半金额,如一个月内有两次纪律处分,当月奖学金全部扣除。(1)在公寓内高声喧哗、嬉闹等影响他人生活和休息的;(2)向走廊、水槽、拖把池、公共厕所、房间马桶内倾倒各种垃圾杂物,造成严重堵塞的;
7、(3)在室内、外墙、过道及公共场所或其他物体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4)随地吐痰和丢垃圾;(5)无特殊原因或未履行请假手续。晚上12点未返回公寓的;(6)未事先申请,在公寓内开展各种聚会等活动,影响他人生活和休息的;(7)在宿舍聚众3人(含3人)以上喝酒、聚会;(8)一个月内晚归次数达2次。(9)违规用火用电行为。(10)有损文明生活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凡在公寓内有下列行为者,没收物品或理赔损失:(1)违章乱接电源、私拉电线或网线;(2)在房间内使用电炉、电暖器、电坂煲等大功率电器;(3)在房间内使用煤(汽)油炉、酒精炉(灯)、液化气炉等;(4)私自燃烧废弃物;(5)损坏公用设施;(6)饲养动物;(7)其他违规用火用电行为。第二十三条凡在公寓内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违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1)各种赌博行为;(2)酗酒闹事;(3)打架斗殴、损害他人人格、危害他人人身安全;(4)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或有毒有害物品;(5)偷盗公私财物,敲诈、勒索、骗取他人财物;(6)传播及进行聚会活动;(7)有辱他人信仰的行为;(8)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与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号)不一致或其他未尽事宜,以上述办法为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院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