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法律适用难题与路径抉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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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法律适用难题与路径抉择摘要:近年来,以客户权益保护为目标的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开始强调其民事救济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提供了一系列宝贵的审判指导意见,但仍有三方面难题亟待进一步探究。一是在处理适当匹配与告知说明的关系问题上,宜以分别审视二者为主,寻求更为妥善的救济方式。二是在主体概念的边界范围问题上,不应局限于金融消费者的外在形象,而应依法综合判断。三是在民事责任路径的抉择问题上,一般侵权所提供的救济较为恰当。面对上述难题,司法实践在解题方法上应紧握“于法有据”这一“利剑”,从代表性案例中汲取经验,就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面向未来,适当性义务的完善应以金融稳定法的制定和国家金融监
2、督管理总局的建立为契机,强化立法、司法与监管之间的协同共治。关键词:适当性义务;金融消费者;客户权益保护;告知说明;侵权责任;金融稳定法一、冏题的提出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国务院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其重要职责之一即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同时也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一并划入。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议题之下,适当性义务(SUitabilitydUty)是继传统金融监管与强制信息披露之后的第三条重要实施路径,其发源于美国并相继为其他各主要经济体继受(黄辉,2021)lo概言之,适当性义务是指金融机构有义务向客户销售或提供与客户情
3、况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自21世纪初开始,为弥补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中国金融监管机构通过监管规范引入适当性义务,并对违规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经过二十年左右的实践检验,适当性义务逐渐在金融各行业立法中得以确认。而正是这种“因地制宜”的发展方式使得适当性义务当前的制度供给在整体上内容不一、效力不等和后果不同。与此同时,适当性义务开始强调其民事救济功能,试图从民事和行政两个方面共同推动立法目标的实现。当大量相关民商事案件涌入司法机构之时,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的相关内容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宝贵的审判指导意见,解决了诸多实践问题,但仍有三方面难题亟待
4、破解,即:如何处理适当匹配和告知说明的关系,如何厘清相关主体概念的边界范围以及如何抉择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责任路径。为进一步破解这些难题,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研究思路。例如,任自力(2022)2或冯辉(2022)3等学者在适当性义务的法理研究方面不断推陈出新,试图从宏观层面概括性地解决所有问题。朱大明(2023)4等学者则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的解释中见微知著,指明该条款中的匹配义务具有强制属性,其不同于既往宏观研究所刻画的适当性义务的形象。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将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从对金融审判实践的切近调研和既往代表性案例中汲取有益经验,进一步探究上述难题。二
5、、从法理角度探求适当匹配与告知说明的关系(一)适当性义务的法制化进程适当性义务引入国内,最早可追溯至2005年原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陆续发布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各自辖下的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黄辉,2021)lo代表性监管规范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原银保监会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和证监会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适当性义务虽最早由银行业引入,却在证券领域快速发展,成功升级为法律规定,包括证券法第八十八和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6、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法)第三十一、第五十和第一百三十五条。当前,适当性义务进入银行业立法也已提上日程,突出体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第七十三条。纵观上述法律规定和监管规范可以看出,适当性义务的法制化进程体现出如下两方面特点:一是适当性义务经过近二十年的实践检验,正逐步由监管规范凝练总结为法律规定,但大多数具体且有操作性的规范仍停留于监管规范的范畴,效力层级偏低;二是适当性义务被金融各行业广泛采纳,理论上可走向金融基础性立法当中,但基于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现状,相关规范仍以各监管部门立法的形式制定,以致适当性义务的立法表
7、达各有不同,相应的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正因如此,各方对于具体立法条文的解释或对适当性义务概念的理解仍较为多元。(二)适当性义务的法理内涵适当性义务的产生和发展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息息相关。在金融市场中,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具有资金、信息、能力等诸多方面的明显的不对等性,且面向金融消费者的投资产品数量总体有限,甚至还存在诱导销售等问题(冯辉,2022)3o这就使得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不同于一般民法上的买卖关系,需要金融法的介入并作出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设计,以推动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实现上述目标,不同国家的法治进路各有特色。在中国,法律界也一直在为适当性义务寻找适合的法
8、律基础并用中国法阐释相关法理内涵,这一过程与适当性义务的法制化进程相向而行、相得益彰。概言之,在立法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诚实信用说(任自力,2022;何颖和阮少凯,2021)2,6、合同义务说(张付标和李玫,2013)7、先合同义务或合同附随义务说(陈洁,2012)8、侵权责任说(翟艳,2015)9或实质法治说(冯辉,2022)3等理论都在不同历史阶段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区分责任说更符合当前的法治现状,即当适当性义务经由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规所确立时,则其明确属于法定义务;其余尚处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效力层级以下的适当性义务,可视为先合同义务,其性质同样属于法定义务(李海龙,2021;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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