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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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转学、转专业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同时体现因材施教,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大学章程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本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转学、转专业管理。第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确需转学、转专业,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转学、转专业。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出我校:(一)学生入学一学期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其不能在我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学校学习的;(二)学生因有本条第(一
2、)项以外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三)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第五条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录取学校学习,在录取时的高考分数达到当年我校在其生源地省份的相应录取批次招生专业的录取分数线,且满足我校相应招生录取要求,转入我校更有利于其发挥学习专长,可申请转入我校相应专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入我校:(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为不能继续学习的;(S)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通过艺术类、
3、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入学的;(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七)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或应作退学处理的;(A)无正当转学理由的;(九)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不得转学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校内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一)入学后发现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其无法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法学以外其他专业学习的;(二)入伍期满退役复学的学生;(S)经创新创业学院认定创新创业成绩突出申请转专业的;(四)第一学期所修必修课加权平均分排名在本专业前20%以内的(
4、含按大类招生的专业)或第二学期所修必修课加权平均分排名在本专业前10%以内的(含按大类招生的专业);加权平均分二(课程考核成绩X学分)学分(五)按大类招生的专业的学生第三或第四学期所修必修课加权平均分排名在本专业前10%以内的,可申请转入同一大类其他专业;(六)第一或第二学期法学专业学生申请转入法学以外的专业,且拟转入专业现有学生数少于招生计划数,可不受成绩排名的限制;(七)第二学期结束后,经转出学院组织考核,确定学生对现有专业确有学习障碍或对其他专业确有某方面专长,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且拟转入专业现有学生数少于招生计划数的;(A)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而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的;(九)经
5、学校批准以人才培养实验班等形式进行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举措而调整学生专业的;(十)其他确需转专业的。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入学三学期以上的(按大类招生的专业为入学五学期以上);(S)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学生高考时科类不符合拟转入专业招生时对专业科类要求的,高考改革省份为高考时选科科目要求不符合拟转入专业招生对选考科目要求的;(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民族预科转入、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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