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4年X月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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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4年X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安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行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安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第三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
2、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第四条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一关联方披露的规定。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第五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3、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七条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裁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制度第六条第
4、(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第十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
5、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三)销售产品、商品;(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五)(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六)存贷款业务;(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
6、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第三章关联人报备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O第十二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第十三条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第十四条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
7、信息包括:(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第十五条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第四章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第十六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第十七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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