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杰出青年人才”培育计划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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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杰出青年人才”培育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高层次拔尖人才队伍建设,培养若干学术基础扎实、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学术带头人,培养和造就一批与“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学者奖励计划”等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相衔接的杰出青年学术人才,特制定本培育计划。第二条杰出青年人才培育计划是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学校相关单位单列经费和专门出台政策给予重点支持,入选者将作为申请“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奖励计划”等人才计划的重点培养对象。第三条杰出青年人才培育计划的人选遴选遵循“坚持标准,
2、择优选拔,滚动培养、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公开选拔、专家评审、目标考核、合同管理。培育培养期一般为4年。第二章培育计划人选申报条件第四条申请人年龄在40岁以下(申报当年1月1日未满41周岁),具有博士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为全职在校工作的教学科研人员。第五条具有严谨的学风、良好的科学道德。学术思想活跃,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具有创新性和重要的科学意义。第六条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并已形成研究团队,申请人为现有研究团队负责人或研究团队重要学术骨干。第七条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通过几年的努力,在自然科学领域和社会科学领域有望做出国内外同行认可的创新性成绩,或对本学科领域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3、。第八条首批杰出青年人才培育计划具体评选条件如下:(一)学术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自然科学类:近5年以通讯作者(近三年新来校人员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本学科SCl一区或二区TOP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含)以上;或论文累计影响因子超过25,且代表作影响因子超过8.0。2、人文社会科学类:近5年以通讯作者(近三年新来校人员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本学科SSCI或SCI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含)以上。(二)科研课题独立主持完成2项以上国家级研究课题;或有独立主持的在研国家级研究课题2项(须含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第三章选拔程序第九条杰出青年人才培育计划人选由人事处和科技处共同负责
4、遴选。第十条申请人填写大学杰出青年人才培育计划项目申请书,经学科和单位负责人推荐后方可作为有效申请人选。第十一条申请人所在学院单位对申请人材料及资格进行审查后,报科技处复核。第十二条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组进行答辩评审,确定培育计划候选人,公示后报学校审批。第四章资助与条件保障第十三条对入选者学校资助科研经费,最长连续资助4年:自然科学类入选者25万元/年;人文社会科学类入选者10万元/年。第十四条对入选者在研究生招生上给予倾斜,并纳入“大学博士生自主选拔招生改革”试点范围。第十五条入选者如为副教授,允许招收博士研究生;如学校组织破格教授评审,允许一次突破任职年限破格申聘,且不占用学院正高职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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