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信息化数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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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信息化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信息化数据资产的管理,构建良好的XX大学数据生态体系,提高数据质量和使用效率,提供安全、完整和统一的数据服务,依据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息化数据包含但不限于全校各类信息系统产生、保存和利用的相关数据,保守国家秘密法所规定的涉密数据除外。除非单独说明,下文所提的数据均指信息化数据。第三条信息化数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学校开展信息化数据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协调处置和工作监督,各单位按要求做好本单位信息化数据管理的相关工作。(二)谁生产数据,谁负责管理。学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
2、数据的采集、使用和维护等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人为信息化数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三)一数一源。原则上数据的生产单位为数据的唯一来源,如两个以上的单位对于数据生产单位发生争议,由学校明确一个单位为数据生产单位,以确保数据来源的单一性。(四)统一标准。所有信息化数据的采集录入、处理应符合国家、教育部、行业和学校制定的相关标准。(五)集中共享。所有信息化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全校信息化数据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集中存储,并在学校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根据层级开放共享。(六)全生命周期管控。建立数据生命周期各环节的管控体系,把好数据质量关,确保数据的规范性和准确性,确保数据的使用合法合规,保障数
3、据安全。第二章信息化数据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XX大学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是学校信息化数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信息化数据总体规划、各项数据有关工作的合法性审批及审查、跨部门组织协调以及监督考核等管理工作。第五条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信息化数据管理相关的技术工作,在网信办指导下推进数据治理、共享和应用工作,开展数据管理相关的培训和研究工作。第六条学校各单位是信息化数据的生产者和使用者,也是学校信息化数据管理工作的重要参与者,负责的工作具体如下:(一)负责业务范围内数据的采集录入、质量保证、数据审核、数据共享、数据上报和数据安全等工作。(二)按学校要求做好数据管理有关
4、的数据标准制定、数据治理、数据需求调研和数据共享等工作。(三)定期整理本单位信息系统内数据基本情况以及数据明细情况,并向网信办报备。(四)定期整理本单位数据使用需求和应用需求,按需申请数据使用服务。第三章信息化数据生产及质量管理第七条信息化数据生产主要包括数据采集、录入和审核三个步骤。学校各单位作为信息化数据生产单位,应遵照本单位业务规范以及国家、教育部、行业和学校制定的相关标准,按照特定目标和业务过程生产数据,并保证信息化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时效性、来源唯一性和安全性。(一)真实性:学校各单位须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二)完整性:学校各单位须确保数据完整,避免数据缺失。(三)规范性:学
5、校各单位在进行数据采集、录入和审核时须保证数据的规范可用。(四)时效性:学校各单位须及时进行数据维护与更新,确保数据与实际业务同步,防止无效数据产生、过时数据不处理的情况发生。(五)来源唯一性:依据“一数一源”的原则,学校指定数据唯一来源的生产单位,其他单位对于唯一来源数据,只能引用和衍生,不得进行采集和篡改。(六)安全性:学校各单位在数据生产过程中,须确保数据的安全,预防数据丢失、泄露和非法篡改等问题。第八条为加强信息化数据生产及质量管理,学校所有信息化数据按主题划分为十四个数据域:党务数据域、人力资源数据域、教学数据域、学生数据域、科研数据域、财务数据域、资产数据域、档案数据域、公共服务数
6、据域、医疗数据域、行政业务综合数据域、网信工作数据域、图书馆工作数据域和其他数据域。数据域的划分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及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第九条信息系统的用户登录认证必须纳入学校的统一认证体系,与学校的统一认证平台集成。信息系统所使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等基础信息必须从学校数据中心申请获取,以保持与学校数据一致。第十条网信办根据教育行业标准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学校的数据标准。第十一条学校各单位在数据质量管理过程中出现数据与数据标准不相符甚至有明显冲突的,须立即整改;出现超出数据标准的数据内容的,应及时向网信办提出,由网信办组织协调并研究确定处理方案,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指导开展技术实施工作。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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