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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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城区地下管线建设行为,加强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及档案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县城区范围内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统筹管理、资源共享、智慧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县人
2、民政府统一领导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县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统筹协调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水利、工业信息、公安、交通、人民防空、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等部门(以下统称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地下管线的相关具体工作。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智能化管理的研究和创新,鼓励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在地下管线设计建设及管理领域的推广应用。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盗窃、破坏地下管线,并有权对前款行为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依法维护地下管线的行为向县相关行业主管
3、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组织编制县城区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县住房建设部门负责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工程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相互衔接,并同步实施。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进行项目建设。凡依附城区道路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第十条县住房建设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
4、下管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地下管线工程必须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主体工程同时纳入招投标管理、工程质量安全受监范围与监理单位的监理范围,并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地下管线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向县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查询资料。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县住房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地下管
5、线工程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同步建设的,应当一并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影响交通等安全的,还应当依法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经审批和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确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竖向标高和规模的,应当取得原审批部门重新批准。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并依法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立即停工,并及时报告县住房建设部门、地下管线行
6、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需要迁移其他管线时,应报原审批单位核准后方可继续施工,不得擅自强行开挖和铺设,被迁移管线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八条地下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县住房建设部门现场复核管线工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并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及时进行覆土前测量,形成准确完整的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并记录地下管线类别、材质、管径等基本属性特征。测量成果应当符合“澧县城区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澧县城区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测绘基础数据要求。竣工测量成果形成后,应及时向县住房建设部门汇交报送并动态更新录入相应信息系统。竣工跟踪测量成果未经县住房建设部门核实或者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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