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24〕298号《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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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法的通知粤价(2024)298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方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611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方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托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
2、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方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方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详细状况,制定本实施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托付人供应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允、自愿有偿、诚恳信用、公允竞争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托付人供应便利优质的法律服务。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托付办理法律事务,向托付人收取的服务酬劳。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
3、价与市场调整价分类管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托付人协商确定详细收费标准。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供应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供应法律询问、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当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供应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第六条实行市场调整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协商确定。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收费的计价
4、指引供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实力;(四)托付人的承受实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五)律师可能担当的风险和责任;(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第七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依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实行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第八条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
5、务所依据其供应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托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采纳计时收费的,在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必需向托付人出具工作清单。计时收费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司法厅核准后执行。第九条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托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详细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第十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托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恳求赐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恳求给付赡养费、抚养
6、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恳求支付劳动酬劳的。第十一条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托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酬劳由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就托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托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担当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o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十三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
7、务,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托付事项的难易程度和托付人的经济承受实力,在规定的收费标准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详细的收费标准。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可扩大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下浮幅度。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在供应法律服务过程中代托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托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托付人另行支付。但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办案费可以由托付人干脆支付,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代行支付。由律师事务所代为支付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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