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长质量奖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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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长质量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质量强县,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增强县域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人民政府在质量领域授予相关组织的最高荣誉,旨在推广科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和质量价值观,激励引导全县不断提升质量,建设质量强县。第三条县长质量奖每3年评审一次。每届县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2、。第四条县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五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定,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经县长授权,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由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局长兼任评委会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负责县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起草县长质量奖评审准则、制定实施细则等。第七条评委会办公室下设评审组,主要负责受理申报材料,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工作。第三章申报和受理第八条申报县长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
3、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在注册登记并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从事生产、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及社会中介等工作的各类组织);(二)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县内领先水平,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居县内同行业领先地位;(S)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四)近5年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第九条县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在获奖后6年内,同一质量管理模式
4、、制度、方法不得重新申报。第十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县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申报组织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应当予以注明。县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评委会办公室推荐。第十二条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主体资格、推荐渠道、申报程序等进行审查,并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第十三条评委会办公室对可能涉及国防、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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