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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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X政办(2018)X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2、考核办法的通知(X政办(2018)X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对XX市XX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补充耕地、补充水田、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下同)负责,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对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第四条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
3、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第五条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考核部门下达,作为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第六条年度土地利用
4、变更调查提供的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考核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部门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第七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贝1.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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