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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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药品和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货款及时结算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降低医药企业交易成本、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的重要内容。为推进建立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机制,根据国家关于抓紧解决企业拖欠账款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21)7号)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集中带量采购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在
2、落实医疗机构采购结算主体责任的前提下,推行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以下简称“直接结算”),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保障能力,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基本原则1.统一标准,联动实施。省级医保、财政部门统一确定直接结算工作实施范围、结算账户、结算流程等政策标准,并建设统一的招采子系统结算模块,做到全省一盘棋;各统筹地区医保、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统筹地区工作方案,并做好组织实施。2 .属地管理,分级结算。医保经办机构受定点医疗机构委托,与医药企业结算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其中,驻郑
3、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在郑三级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由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结算,其他医疗机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属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结算。3 .积极稳妥,分步推进。从中选药品着手,在各统筹地区选择部分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开展试点,通过试点逐步改进完善,适时全省全面实行直接结算。二、实施范围我省各统筹地区提供住院服务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按规定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我省执行的国家和省级集中带量采购(含全省统一发文执行的省辖市片区联盟、公立医疗机构联盟采购,下同)中选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含集中带量采购备选产品,以下统一简称“中选产品”)货款,均纳入医保基金直
4、接结算。不属于中选产品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仍由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自行结算。三、主要任务(一)设立结算账户。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在医保基金支出户下设立药品医用耗材直接结算子账户(以下简称“直接结算子账户”)进行分账核算,用于支付中选产品货款,接收医疗机构返款,每月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根据经办机构提交的用款计划将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直接结算子账户,用于保障中选产品货款结算。(二)统一结算规程。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后的中选产品货款结算数据,月底前通过直接结算子账户向医药企业拨付中选产品货款,并从相关医疗机构的医保结算款中抵扣;应付给医疗机构
5、的医保基金结算款不足以抵扣中选产品货款的,不足部分由医疗机构及时返还。医药企业在收到中选产品货款后及时进行收款确认。具体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详见附件2。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之间因中选产品退换货、调价等产生的货款,经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双方确认后,由医保经办机构在应付给医药企业的直接结算货款中核减。四、进度安排2024年4月起,各统筹地区从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着手,选择1家三级医疗机构和部分覆盖范围广、配送能力强的医药企业开展直接结算试点。根据试点进展情况,适时将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纳入直接结算,逐步扩大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试点范围,并适时在全省推行直接结算工作。直接结算试点期间,对于未纳入直接结
6、算试点的医疗机构,仍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医保基金预付制度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60号)有关规定,实行中选产品医保基金预付制度,医疗机构仍按购销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已纳入直接结算试点且已拨付中选产品医保预付金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医保预付金。五、保障措施(一)规范协议管理。开展直接结算工作前,医疗机构向所属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出具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委托书。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将直接结算工作纳入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管理。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和医药配送企业,在省医
7、药集中采购平台上签订补充购销协议,明确实施直接结算工作中各方权利和义务。(二)统一平台建设。依托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在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建设直接结算模块,招采子系统、基金财务管理子系统与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直接结算业务的结算申请、对账确认、货款拨付等全业务、全流程通过信息系统在线操作,全程留痕、全程监管。(三)明确任务分工。各医药企业应当按照购销协议要求保障中选产品供应、配送到位,并及时准确提交结算申请和票据信息;各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及时做好中选产品的验收入库、审核对账工作,确保网采数据真实准确,并将医保基金结算款不足以抵扣中选产品货款的部分及时返还至直接结
8、算子账户,同时,做好回款衔接工作,确保启动直接结算前结清历史采购的中选产品货款;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把程序关,确保及时足额支付中选产品货款和医保基金结算款,进行会计核算。(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对直接结算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要对全省直接结算工作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要对全省中选产品网上采购、交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重点关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不及时或不响应等问题。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定期评估各地政策执行情况和工作进展,保障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稳步实施。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省级医保基金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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