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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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修订)、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持有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在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其积分和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域以外的农村建筑工匠首次在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业务前,可以通过农房建设智慧管家系统或者到项目所在地区乡镇(街道)城建办如实申报异地培训信息。第四条外省农村建筑工匠需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组织的农村建筑工匠专业培训并通过“新证”考试,
2、取得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在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农房建设等施工业务。第五条农村建筑工匠承包农村住房施工的,应具备相应的施工技能、必备的施工设备及施工机具,具有独立完成农村住房建设的经济能力,身体健康。且在同一施工期内,农村建筑工匠只能承接两处以下(含两处)农村住房建设工程,一年内不得超出八处。第六条农村建筑工匠在施工时必须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程和验收规范,严格按图施工,并接受委托方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主动配合各项检查。第七条实施建房户满意度评价制度。在项目竣工验收同时,乡镇(街道)城建办应将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附件1)交由建房户本人填写(签名或盖章)后,交县住建局留存备案。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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