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docx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发展农村供水事业,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充分发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效益,依据农村饮用水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而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集中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设施、水厂、输配水管网、信息化监控系统、入户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第三条县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安全责任主体,县水务局负责全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监督管理。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将农村饮水安全供水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
2、,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安全。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建设、运营、管护中的协调等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由金塔县水务局负责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发展城乡一体化和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选址与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和涉水产品卫生学评价要求。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3、,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当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发展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建设。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穿越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及林草地的,相关地区和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对农村饮用水水源或者供水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补偿。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自来水入户部分,由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组织建设,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用水户按照规定的标准自行建设,建设费用由用水户承担。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水源与水质第十二条县人民政
4、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水源工程、水厂及其配套设施周围要设置防护设施,供水管线两侧管护范围内禁止取土、排水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第十四条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挖坑、挖沟、取土、堆渣、爆破、打桩等;(三)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五)其它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
5、农村饮用水供水卫生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测,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质安全。第十六条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质监测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对县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水质检测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第四章管理与运行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跨行政村工程由乡(镇)政府管理,单村工程由村委会管理,接城市自来水的由县给排水公司管理。第十八条供水管理单位要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与受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农村 饮水 安全工程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