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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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规范供水活动,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广南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南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工程,指乡(镇)及其以下的村庄、学校,国有农(林)场、企事业单位,为解决生活用水修建的蓄、弓1、提、窖饮水工程。第三条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坚持“因地制宜、以水养水、自建自管、安全卫生”的原则,从而实现农村群众生活用水保障、饮水安全健康、维修养护到位、供需平衡发展的目标。第四条县水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工
2、程运行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县卫健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水质检测、消毒指导及卫生监督;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划定、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县发改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审定和监管;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工程国有资产部分的管理指导;县市监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合法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县供电部门负责提供电力保障、依法依规落实优惠电价政策。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做好农村饮水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管理工作的领导,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推进落实好本乡(镇)农村饮水管理的各项工作。第五条县水务部门应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乡(镇)供水应急预案,做好供
3、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二章工程管理第六条农村饮水工程建成并确定工程管理主体后,应当按照水利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管理使用。第七条农村饮水工程按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一)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集中饮水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二)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的集中饮水工程,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或用水合作社(协会)所有;(三)由国家投资或者国家补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式饮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受益农户所有;(四)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农村饮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或者依据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第八条农村饮水工程产权所有者应当确定工程管理主体。工程管理主体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
4、人员及责任,落实维修养护经费,做好供水服务,保证正常供水。第九条农村饮水工程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委托等多种模式进行经营管理。第十条农村饮水工程供水价格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第十一条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的主管网及设施由供水单位或受益村组负责管护;入户管网及设施由受益农户负责管护。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拆除农村饮水工程公共设施;不得开启、损坏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征得所有权人
5、同意,将补救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报县水务部门备案。所需费用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连接农村饮水工程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因特殊情况需要连接取水的,应征得所有权人同意,并接受监督施工,经所有权人验收合格后方能供水。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工程必须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落实乡(镇)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和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所有责任人、服务电话均要求在当地进行公示公告。第十五条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农村饮水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设置标识标牌,制定管护公约,建立巡查制度。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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