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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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农村建筑工匠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根据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村住房建设技能,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能够独立或者合伙承接低层农村住房(三层以及三层以下)施工的个体工匠。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以下事项:(一)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含首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二)建立农村建筑工
2、匠档案登记制度,将信息录入农村建筑工匠管理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对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农村建筑工匠不良行为予以核实后记入档案,向社会公开;(三)组织成立农村建筑工匠协会,加强工匠队伍自律管理;(四)组织编制易学易懂的农房建设质量安全须知和技术要点”一张图、事故案例加强技术指导和警示提醒;(五)其他应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的工作。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农房建设中农村建筑工匠从业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培训,并具体负责以下事项:(一)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施工从业行为监督检查,对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的行为予以核实、制止,将相关不良行为进行登记后汇总报县住房和城乡
3、建设局;(二)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的农房建设质量安全须知、技术要点一张图”和事故案例发放到农村建筑工匠和建房村民;(三)引导建房村民选择经培训合格、无不良从业记录的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农房建设;(四)其他应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的工作。第五条农村建筑工匠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技能:(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有传统技能的工匠艺人可放宽至65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未发生过建房质量安全事故;(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第二章建筑工匠培训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农村建筑工匠年度培训I(含首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I)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内容应包括农房建设选
4、址与建筑设计、砖混结构与抗震要求、农房常用建筑材料及其性能、房屋建造技术与危房处理、村庄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和乡土营造方法、建设法规与施工质量安全等行业政策法规知识。第八条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组织或委托具有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负责承办。第九条农村建筑工匠参加首次培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填写乡村建设工匠培训报名登记表(详见附件);(二)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三)近期免冠彩色2寸相片2张。农村建筑工匠参加首次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20课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书。乡村建设工匠培训报名登记表及培训考试相关资料纳入建筑工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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