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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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试行)(长住建发(2024)29号)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规范房屋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秩序的通知(长住建发(2024)2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房地产经纪
2、行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从业主体管理(一)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为房屋买卖、抵押和租赁提供代理、居间等经纪服务的机构以及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建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二)推行房地产经纪人员实名登记。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人员应到市住建部门进行实名登记,实行全员入库、统一编码、挂牌服务、实名从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经营场所公示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佩戴、出示实名登记信息卡。(三)建立全过程闭环管理体系。市住建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承接、房源发布、交易撮合、合同网签备案、协助登记等业务实施全过程闭环管理
3、。将其经营业绩、执业行为、技能评价等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二、规范经纪服务行为(一)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业务承接。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不得利用信息不对称赚取差价,不得恶意压价。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开发企业、金融机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等单位不得与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未实名登记的人员进行合作。(二)规范房源信息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通过市房屋交易管理系统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并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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