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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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落实省市“入园入学一件事”精神,规范公办幼儿园招生相关工作,优化招生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园管理条例、学前教育条例、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桐庐县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管理办法。一、招生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桐庐县学前教育实际情况,适龄幼儿入园招生工作在属地乡镇(街道)及县教育局的领导下,由各乡镇(街道)公办幼儿园具体组织实施。各幼儿园要会同当地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招生方案,并报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实施。县城区公办幼儿园招生方案由幼儿园与教育局教育科共同制定。(二)就近入园与“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根据
2、学前教育资源分布、适龄幼儿户籍所在地及入园需求等情况,相对就近、统筹安排适龄幼儿入园。本县户籍幼儿户籍地址与父母独立住宅房产地址一致的,由户籍所在教育服务区所属的幼儿园优先安排入园。(三)阳光招生原则公办幼儿园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加强教育部门、幼儿园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与理解,推进阳光招生。二、招生对象入园当年的8月31日(含)前已年满三周岁但未满四周岁的适龄儿童。三、招生时间招生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5月中下旬(具体以当年发布时间为准)。四、招生程序(一)制定招生方案每年4月5日前各乡镇(街道)公办幼儿园制定招生工作方案,经属地乡镇(街道)同意后报县教育局备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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