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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新建居住区公共体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和健康中国国家战略,规范新建居住区公共体育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实施方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0802018)和XX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公共体育配套设施(以下
2、简称公共体育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本办法所称新建居住区,包括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旧村改造项目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配套设施,是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080-2018)中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的室内、室外公共体育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小型多功能运动(球类)场地、室内外综合健身场地设施(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等。第四条公共体育配套设施实施属地管理,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共体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共体育配套设施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配置标准要有前瞻性、超
3、前性,并与开发项目同步供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第六条市体育行政部门为新建居住区公共体育配套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第二章建设标准及要求第七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规定,五分钟生活圈、居住街坊的体育设施规划建设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执行。第八条室外健身场地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集中建设,也可以与文体广场、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共同建设,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须知、注意事项等告示牌;所采购的器材应符合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以及其他关于器材配建工作的国家标准。第九条室
4、内健身场所选址应便于人员进出和疏散,适合开展运动健身活动且满足消防、通行和环境等安全要求。室内公共体育配套设施宜配置智慧健身房、乒乓球室、羽毛球房、有氧操房、棋牌室、国民体质监测室等功能区,所采购的健身器材应安全可靠且符合GBl7498-2008要求。室内健身场所各区域空气流通,符合GB/T18883-2020的要求。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时,应书面征求体育部门意见,并将意见纳入规划条件。组织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时,将市体育局纳入XX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线上联合审查。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已备案的开发建设方案组织配套公共
5、体育配套设施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建设方案。第十二条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体育配套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完成80%前建设完成;独立占地建设的公共体育配套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完成50%前建设完成。第十三条新建居住区建设完成后,属地体育部门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第四章管理和服务第十四条公共体育配套设施按照“谁接收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维护和管理,属地体育部门应当对公共体育配套设施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第十五条公共体育配套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条公共体育配套设施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积极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健身服务。第十七条公共体育配套设施管理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公示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开放时间、健身须知(注意事项)、服务范围、收费办法、服务公约、管理人员联系方式、投诉电话等。第十八条公共体育配套设施开放、维修、更新等事项按照XX市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执行。第五章其他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XX省、XX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