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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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规范全县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建立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体系,高质量落实“人人持证、技能XX”建设工作部署,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政办(2021)X号)、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XX”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X力、(2021)X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开展的各级各类竞赛活动。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
2、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实际,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有组织开展的群众性竞技比赛活动。第三条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认真组织,努力构建以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全省职业技能大赛、全市职业技能大赛(以下分别简称世赛、国赛、省赛、市赛)为引领,全县职业技能大赛为主体、行业企业及院校职业技能竞赛为基础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搭建展示技能、切磋技艺平台,为优秀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第四条竞赛要突出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以赛促学、以赛促训,突出职业技能水平切磋比拼,促进广大技能劳动者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中提高专业素养、提升实操能力,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3、,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氛围。第五条竞赛要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层层选拔的原则。积极对标世赛、国赛、省赛、市赛,借鉴吸收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提高办赛水平和质量,提升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第六条县政府成立XX县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相关县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县竞赛的组织领导、总体规划等工作。第七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职业技能竞赛主管部门,负责竞赛政策制定、统筹协
4、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竞赛组织、技术支持和指导等工作。第二章竞赛分类第八条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分类管理。县级竞赛分为全县职业技能大赛、全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和县级专项(行业)竞赛三类。第九条县级竞赛(一)全县职业技能大赛,是指跨行业(系统)通用职业(工种)的全县性重要综合性赛事,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举办或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共同举办,冠名“XX年XX县职业技能大赛”。(二)全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是指单一行业(系统)特有职业(工种)或通用职业(工种)的竞赛,由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县级行业(系统)、大型企业等单一行业(系统)牵头组织,冠名“XX年XX县XX行业职业技能大
5、赛”。(三)县级专项(行业)竞赛,是指XX省专项(行业)竞赛XX市XX县选拔赛。举办周期、冠名与市级专项竞赛相衔接。第十条企业岗位练兵和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是开展竞赛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鼓励企业、职业院校自主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活动,积极参与省级、市级竞赛,以赛练兵、以赛选才。第三章申报计划第十一条全县竞赛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履行申报、遴选、备案、公布等程序。第十二条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可根据实际遴选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申请举办竞赛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备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组织管理能力;(三)具备办赛必要的经费、设施设
6、备、场地,和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手段;(四)有完善的竞赛组织实施方案、竞赛规则、技术规程;(五)有熟悉技能竞赛职业(工种)的管理人员、项目专家和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六)有完善的赛务、安全、环保、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七)具备举办竞赛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年度计划(一)计划申报。县级竞赛由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县级行业(系统)组织、大型企业于每年12月底前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年度竞赛计划申请,明确竞赛职业(工种)、标准、规模、时间等事项。(二)计划公布。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申报情况,统筹遴选赛事安排和项目设置,公布职业技能竞赛年度计划。(三)赛前报备。竞赛主办单位须于竞赛启动前1个月向
7、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竞赛组织方案等有关正式文件。(四)有关要求。竞赛主办单位要落实办赛主体责任,纳入县级计划的竞赛应在当年举办。第十四条县级竞赛要面向全县公开接受报名,确保竞赛规模和参赛面。未按要求面向全县公开举办并接受报名的,其获奖选手不列入县级荣誉称号审核范围。第十五条职业技能竞赛年度计划公布后,主办单位不得随意取消、变更竞赛。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或变更的,应提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并经同意,同时做好有关处置工作。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六条竞赛主办单位应牵头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置综合协调、技术、赛务、活动、宣传、监督仲裁、安全和卫生防疫等专门机构,明确职责分工。承办单位应
8、牵头成立竞赛执行委员会,负责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七条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以下筹备工作:(一)制定竞赛组织工作方案,印发竞赛通知,部署推动竞赛整体工作;(二)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命制试题;(三)配备竞赛场地、设施设备、工具材料等;(四)配备裁判人员、技术人员和赛务保障人员等;(五)落实医疗、卫生、食宿、交通、安保等相关措施;(六)举办竞赛所需的其他筹备工作。第十八条竞赛工种原则上为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及由国家公布的新职业(工种)。鼓励主办单位围绕世赛、国赛、省赛、市赛,紧贴我县产业发展需求的关键技术技能岗位,选择技术含量高、从业人员多、影响面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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