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消防安全属地和行业监管与消防执法衔接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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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消防安全属地和行业监管与消防执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消防执法改革,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各相关单位消防监管职责,厘清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公安、住建、消防救援机构责任边界,提升全社会消防监管效能,切实规范消防监管和消防执法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消防救援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的通知(应急消(2019)
2、241号)、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消防监督执法的通知(X公通(2019)X号)、XX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关于XX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X政文2023)X号)和XX县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X办(2019)X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属地政府和行业部门,在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中,对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与相关消防执法单位按照职权范围进行处理和移交。第三条本办法规范的消防执法衔接工作主要包括下列涉嫌消防违法行为:(一)涉及消防审核、验收、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二)涉及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违法行为;(
3、三)涉及出租房屋的结构及附属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违法行为;(四)涉及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五)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第四条属地政府和行业部门履行消防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及消防审核、验收、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涉及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违法行为和涉及出租房屋的结构及附属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督促整改,单位拒不整改的,移交给住建部门处理。属地政府和行业部门履行消防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及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应当督促整改,单位拒不整改的,移交给消防救援部门处理。属地政府和行业部门履行消防监管过程中发现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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