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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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9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指“十四五”期间省财政下达我市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涨价部分。本细则所称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包括纳入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保障群众出行的沿海和内河、湖区、库区水路客(渡)运(即除水路旅游客运以外的国内水路客运)。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按照“分级管
2、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市级与县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在申报、审核、拨付、监督等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市财政局根据市级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负责省级补贴资金的分解转下达,牵头组织预算绩效管理,配合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年度考核自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省级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省级下达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出本辖区内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市财政局及时分解下达省级补贴资金,组织开展本辖区补贴项目申报、审核及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第六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补贴
3、资金及时拨付到补贴对象,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第七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上级下达补贴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组织本辖区的补贴项目审核和申报,开展本辖区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配合县级财政部门及时分解下达补贴资金,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第八条补贴资金由市级统筹安排支持“十四五”期间全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发展,主要用于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服务质量补贴。结合辖区实际,将补贴项目划分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建设类项目(以下简称“建设类项目”)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类项目(以下简称“运营类项目”)。(一)
4、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1 .水路客运码头和陆岛交通码头新建、改建、维护2 .渡口新建、改建、维护3 .候船室(亭)新建、改建、维护4 .岸基动态监控系统建设5 .新增船舶(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充电设施6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航线实名制设施设备及票务系统平台建7 .内河客运(地方海事)监管应急体系建设8 .新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二)运营类项目,主要包括:1 .水路客运码头、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公司化运营管理2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航线实名制管理3 .打造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精品航线或交旅融合航线4 .建立并实施签单发航制度5 .内河客运(地方海事)监管应急体系运维6 .内河客(渡)船船员适任培
5、训教育第九条建设类项目补贴对象为水路客运船舶所有权人和建设项目的业主,运营类项目补贴对象为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公益性船舶、渡口、陆岛交通码头运营主体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认定的项目运营单位。第十条建设类项目奖补标准:序号项目类别奖补标准1水路客运码头、陆岛交通码头新建、改建、维护水路客运码头、陆岛交通码头新建项目按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一阶段施工图预算批复)工程费用31%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限额300万元。水路客运码头、陆岛交通码头改建、维护(含配套服务设施提升改造)按项目批复预算工程费用的40%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限额50万元。2渡口新建、改建、维护按项目批复预算工程费用的50%奖补,新建项目奖补
6、限额300万元,改建、维护项目限额70万元。3候船室(亭)新建、改建、维护候船室(亭)新建按项目批复预算工程费用的70%奖补,其中建设标准达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港口等级客运站要求的奖补限额300万元/个;其他项目奖补限额120万元/个。候船室(亭)应具有视频监控、应急广播装置等设施,且需配备必要的卫生间、饮水、垃圾回收等服务设施。候船室(亭)改建、维护(含配套服务设施提升改造)按项目批复预算工程费用的50%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限额50万元。候船室(亭)应具有视频监控、应急广播装置等设施,且需配备必要的卫生间、饮水、垃圾回收等服务设施。4岸基动态监控系统建设按项目投资额的50%奖补,单个项目奖补
7、限额50万元。岸基动态监控系统应实现接入省级平台。5新建船舶充电设施按造价的70%奖补,每个船舶充电设施集中点奖补限额50万元。6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航线实名制设施设备及票务系统平台建设按项目投资额的70%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限额200万元。7内河客运(地方海事)监管应急体系建设内河客运(地方海事)应急救助、污染防治站点建设,按项目投资额的70%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限额100万元。新增海事是船、海巡艇等应急救助装备,按项目投资额的70%奖补(海巡艇为新能源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0%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限额700万元。8新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渡)运船舶新建汽、柴油动力客(渡)运船舶,按造价50%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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