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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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直不间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在新形势新征程上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必须一直不间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标本兼治,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一直不间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与时俱进修改监察法。当前,一直不间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就要在尊重和表达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围绕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仅主张立法内容的科学性,而且强调立法过程的科学性;不仅努力使每一项反腐败国家立法都科学有效管用,而且使其反映人民意愿、彰显法治精神,因时因需、循序渐进、由表及里地构建起一套“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反腐败制度体系。在立法中尊重和表达腐败整
2、治管理规律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尊重和表达客观规律。彭真曾说:“实际产生法律,实际是母亲,法律是儿子。”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首先就要遵循一切从实际出发,做到实事求是。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最大的“实际”就是,经过坚持不懈的强力反腐,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旧严峻复杂。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就必须站在反腐败斗争的新征程新起点上,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上一直不间断发力、纵深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作出了“腐败的本质是权力滥用”这一重要判断。当前,我国的反腐败国家立法主要还是以事后干预为特征、以个体惩治为目标,“重惩治、轻预防”的
3、问题比较突出。惩是为了治,治标更要治本。反腐败国家立法要发挥作用、产生实效,应当深刻把握权力运转规律。第一个是进一步在权力配置、权力行使、权力监督以及责任追究等问题上下功夫,尤其注重权力配置的平衡性、权责一致的相称性、权力运转的程序性,把“制度的笼子“扎稳、扎牢、扎严,有效提升立法在预防腐败方面的效能。第二个是牢牢抓住定政策、作决策、审批监管等关键权力,聚焦腐败易发的权力环节,重点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不间断减少直到最终消灭权力设租寻租机会,构建针对腐败衍生环节的严密法律体系。着力提高反腐败立法的精细化、体系化水平当前,我国涉及腐败整治管理的法律条款集中表达在刑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刑
4、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此外,监察法落地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解释、落地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涉及腐败整治管理内容。相关立法的数量越来越多,比较全面地覆盖反腐败斗争的重点领域。在立法格局上,呈现出多法并行的基本样态,比较全面地表达权力监督的目的,比较有效地应对不同类型、不同程度、不同领域的腐败。但是,多法并行局面也存在反腐力量分散、制度衔接不顺畅、轻预防重惩治等问题,管辖冲突、职能竞合等情况依旧存在。提高立法的精细化和体系化水平,力保法律体系内部的一致性、协调性、系统性,成为当前反腐败国家立法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对此,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围绕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完善基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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