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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学习解读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讲义)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工作,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于2024年4月7日起正式施行。第一部分:暂行规定的出台背景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购物、移动支付、线上线下融合等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涌现,互联网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经营主体的发展趋势逐步由线下拓展到线上。电子数据的应用越来越普遍,传统执法方式及证据提取方法无法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执法新要求,对市
2、场监管执法人员而言,无疑提出了新的挑战。在近年来的执法实践中,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电子数据取证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做法。但在顶层设计层面,涉及电子数据取证以及规范取证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为了填补市场监管法规体系电子数据取证规定的空白,切实提升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能力,有效规范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行为,破解市场监管执法办案电子数据取证难题,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健全完善市场监管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场监管总局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制定出台了暂行规定。第二部分:暂行规定的解读问答问:出台暂行规定有哪些重要意义?答:一是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
3、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市场监管工作。党的二十大明确指出,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增“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条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也作出相应规定。2021年12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中提出“强化对电子数据的取证固证”,此项工作重点任务分工中明确电子数据取证固证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总局制定出台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上位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二是暂行规定是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优化营商环境是培育和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的关键之举。打
4、造一流营商环境,需要创新监管方式,维护良好的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承担着监管执法的重任,既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推动者,也是广大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者。暂行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监管执法制度机制,有助于有效打击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行为,更有力保护广大经营主体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营商环境。三是暂行规定是解决市场监管执法中电子数据取证难题,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需要。电子数据证据较传统证据具有更高的技术性和规范性要求,如何及时、有效、合法地运用电子数据作为定案证据,已成为市场监管执法工作亟须解决的难题。2020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
5、以电子数据取证大比武等形式,在全国范围推广实践电子数据取证工作,有效培养了一批电子数据取证专业队伍力量,但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中电子数据取证能力仍面临不少短板和挑战。暂行规定全面明确了电子数据种类、收集提取、查封扣押、检查分析、证据存储等内容、方法和要求,切实解决了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电子数据取证难题,为电子数据取证工作提供清晰指引和有效方案。四是暂行规定是完善市场监管法规制度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需要。市场监管总局组建以来,非常注重制度建设和供给。但现行市场监管法规体系中缺少电子数据取证相关制度文件,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办案中只能参考公安、法院等部门电子数据取证相关规定。暂行规定出台将
6、填补市场监管电子数据取证固证法规体系的空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实用性和实效性,既是市场监管电子数据取证固证的一项实践创新,也是健全完善市场监管法规制度体系的内在要求,更是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有力举措。问:暂行规定中对电子数据是如何定性的?答:暂行规定对电子数据定义进行概括,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相关,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据此以数字化形式存储的音视频属于电子数据,而以模拟信号存储的磁带、录像带等音视频属于视听资料。同时,对常见电子数据类型进行了列举,其中包含了常见的图片、音视频等电子文件及附属信息,也涵盖了网络平台发布信息、网络应用服务存储的信
7、息、用户身份信息、行为工具信息、系统运行信息等。现行法律法规对不同类型的证据(书证、物证)有不同的要求,只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才能作为行政执法过程中认定事实的依据。暂行规定有效解决了公众和执法人员对于电子数据定性认识不清的问题,同时可以让执法人员在提取电子数据时,根据不同的证据类型采用不同的固证方式。问:暂行规定对电子数据取证证据效力作了哪些规定?答:电子数据取证固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技术标准,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直接影响电子数据证据效力和行政执法公信力。暂行规定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内容,重点在实操层面明确了电子数据取证固证适用情形、提取方法和相关要求。一
8、是明确了提取电子数据种类及方法。结合电子数据证据具备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要素,暂行规定明确了七类常见电子数据类型。在实际执法中,执法人员应首先判断提取电子数据的类型,并灵活选取电子数据的提取方法,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现场提取,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实施在线提取,还可以按照行政强制法对原始介质进行查封、扣押。二是明确了电子数据取证适用场景。结合执法实践,暂行规定分别规定了现场提取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查封、扣押原始介质,电子数据检查分析及电子数据证据的储存等多种适用场景,同时详细规定了执法人员在不同场景下可行使的法定职权。可以通过截屏、录像、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等不同方式合法高效完成电子数
9、据取证工作。三是明确了电子数据取证需记录的要点。结合执法需要,暂行规定强调笔录制作的内容要素,执法人员可以选择在现场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等文书中记录。同时对笔录中应列明的内容作了规定,明确了笔录内容要素和记录要点,尤其是在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时应充分考虑网络环境复杂性,应在笔录中记录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方式、提取的日期和时间、提取使用的工具和方法、电子数据的网络地址、存储路径及计算完整性校验值的过程和结果等信息,为执法人员在制作笔录时指明应当记录的电子数据取证要素,明确电子数据取证步骤,有效避免因执法人员遗漏取证关键步骤,导致证据无效的问题。问:暂行规定对网络在线取证的适用情形作了哪些
10、规定?答:暂行规定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的两种适用情形。一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并充分结合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职能,明确对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境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产生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二是充分考虑网络监测场景,参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确定了对网络违法行为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实施行政执法的电子数据证据。第三部分: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暂行规定出台对推进市场监管部门履职尽责、依法行政,提升执法人员能力和执法效
11、能,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意义。暂行规定的实施将助力市场监管部门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市场监管总局将以暂行规定出台为契机,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培训指导。开展线上宣传,通过执法稽查云课堂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让全系统能够迅速理解掌握暂行规定,促进基层执法人员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律手段和电子数据取证技术破解执法难题,不断提升依法行政的效能和水平,服务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二是制定编印电子数据取证典型案例和执法手册,结合基层市场监管电子数据取证实践,编印电子数据取证典型案例,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加强电子数据取证实战研究
12、,编写通俗易懂、便于操作的指导手册,切实提升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能力。三是继续开展好市场监管电子数据取证大比武练兵活动,通过比武实战,达到以赛促学、以赛促练、以赛促用的目的,强化电子数据取证精英人才应用,发挥人才在查办大案要案、跨区域案件中的作用,全面提升全国市场监管执法效能。第四部分:暂行规定的全文学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工作,提升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
13、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围绕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查封扣押、检查分析、证据存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收集、提取涉案电子数据,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合法。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执法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收或依法调取的其他国家机关收集、提取的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案件的证据使用。第二章电子数据取证一般
14、规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相关,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文档、图片、音视频等电子文件及其属性信息;(二)网页、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数字签名等用户身份信息;(四)交易记录、浏览记录、操作记录等用户行为信息;(五)源代码、工具软件、运行脚本等行为工具信息;(六)系统日志、应用程序日志、安全日志等系统运行信息;(七)在各类网络应用服务中存储的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文件等。第七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根据案情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方法:(一)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
15、保存原始存储介质;(二)现场提取电子数据;(三)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方法。第八条现场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辅助执法人员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用来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的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记录使用的系统、设备、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第十条执法人员提取电子数据时,应当制作笔录,由执法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盖章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见证人现场见证。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截屏、录屏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电子数据:(一)无法查封、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且无法提取电子数据的;(二)存在电子数据自毁功能或装置,需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的;(三)需要现场展示、查看相关电子数据的;(四)其他需要采取打印、拍照、截屏、录屏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情形。第十二条执法人员采取打印、拍照、截屏、录屏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清晰反映电子数据的内容,并在笔录中注明采取打印、拍照、截屏、录屏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电子数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