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学会监事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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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医药学会监事会章程为加强对本学会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学会监事会。监事会按规定参加学会理事会等重大活动。履行学会章程赋予监事会的工作职能,依靠广大会员在监督范围、监督效果和监督力度等方面不断加强和创新,有力促进学会的各项工作。第一条XX省中医药学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机构,监督社会团体的活动,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条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从全体监事中选举一名监事任监事长。第三条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任监事。第四条
2、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三)检查社会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纠正损害学会利益的行为。第五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监事列席本会涉及重大事项会议时,且明显觉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符,应提议召开监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监事一票制,每一监事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的表决权。第六条监事会会议结束后,须在当日形成会议决议监事长应组织全体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决议形成后30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对监事会会议有关事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监事会的会议决议,根据本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10日内,必须通报至全体会员,并在“XX省中医药学会”网站上公布。第八条参照本规定制定、修改监事会的相应制度,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XX省中医药学会章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执行。第十条本章程由XX省中医药学会XXXX年X月XX日七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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