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逐句学《条例》第10讲:(第十二、十三条)关于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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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0讲:(第十二、三条)关于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第十二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
2、原任职务的职务。条例第十二条讲的是留党察看处分。从对党员的5种纪律处分严重程度来看,“留党察看”是除了“开除党籍”外最严重的处分了。本条内容并没有直接回答什么是留党察看。综合本条这三段的内容,可以这样理解一一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需要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以便党组织继续考察。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内职务撤销,但依然享有党员的其它权利这是总的阐述,接下来我们具体来看:第一段说明了留党察看处分的期限:期限有两种,一是留党察看一年;二是留党察看二年;请注意,留党察看处分只有这两种期限,没有半年、几个月或三年、四年等等的期限。对于留党
3、察看一年的处分,规定中明确“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这句话的意思看似简单,但其中隐含了两个难点一一一是怎么判定是否符合恢复党员权利的条件?这至少要从三个方面来看,第一个方面是党章中对党员条件的规定,即“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是最基本的条件;第二个方面是党章中对党员必须履行义务的规定,即党章的第三条,一共规定了八项义务,在恢复党员权利前,应该具体分析该党员能否履行这些义务;第三个方面,条例中关于“留党
4、察看”的处分,一共提及了Ill次,至少这中间规定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行为不能再有。二是对于不符合的情况,从哪天开始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这个问题看起来吹毛求疵,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很典型。比如某党员受到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处分截止日期是2024年3月15日;好的,那么该党员所在党组织在3月15日后对其是否符合恢复党员权利进行判定,前前后后用了3个月的时间,然后在6月20日的时候作出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的决定。请问,该名党员再次延长后的截止时间应该是2025年3月15日还是2025年6月20日?如果是前者,那在这判定的3个月里万一结论是可以恢复党员权利怎么办,这不就相当于该党员多丧失权利3个月吗?如果
5、是后者,总的来看该党员还多丧失权利3个月。这个问题很纠结,想要彻底解决的办法,就是不让问题出现。我们可以提前一个月或半个月就对该党员是否符合恢复党员权利的条件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并上会通过。如果不符合,那么就能够做到无缝衔接其延长的一年;如果符合,那就到期后自然而然恢复其党员权利。当然,我们在会上可以对其在余下的一个月或半个月里的表现灵活处理,如写上一句“如在处分期剩余的15天里有重大立功表现/违规表现,则”这么短的时间里,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发生,倘若真的发生了,那就临时召开会议研究并做出新的决定。(当然,如果在其期满后一两周内上会研究也还说得过去,时间太长就不合适了)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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