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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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内河航标管理,充分发挥航标的助航作用,保障航道通航,推动水运江苏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干线航道和支线航道(除长江航道以外)航标的配布、建设、养护、保护及其相关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航标管理工作坚持统筹协调、服务为本、生态环保、科技引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养护。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
2、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航标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航道养护管理的机构(以下称航道养护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航标配布、建设和养护管理等相关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专设标志的监督管理和航标管理的相关执法工作。京杭运河苏北段航道的航标配布、建设和养护管理,以及专设标志的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具体由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北航务管理处(以下称苏北处)负责。第五条省航道养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全省航标管理规章制度,审核确定全省干线航道的航标配布图,编制全省航标建设年度计划建议和航标养护年度计划建议,检查、核查航标建设和养护质量,指导协调和督促落实全省
3、航标工作。第六条设区的市航道养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一)复核县(市、区)航道养护管理机构报送的干线航道航标配布图,并报省航道养护管理机构审核;审核确定支线航道的航标配布图;(二)组织或者参与干线航道专设标志行政许可前的符合性技术审查;(三)参与编制航标建设年度计划建议,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航标建设,具体实施可以委托县(市、区)航道养护管理机构或者具备相关能力的其他机构;(四)参与编制航标养护年度实施计划建议,督促、指导县(市、区)航道养护管理机构实施航标养护任务;(五)依据航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权限,定期检查、核查管辖范围内的航标工作;(六)加强航标备品、备件等设备管理,完善航标管理
4、应急机制,适时组织应急演练。第七条县(市、区)航道养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一)根据管辖范围内航道特征、水情变化及碍航物的分布情况,编制航标配布图,报设区的市航道养护管理机构复核或者审核确定;(二)组织或者参与支线航道专设标志行政许可前的符合性技术审查;(三)航标工作船艇以及设备的管理、日常维修保养;(四)管辖范围内航标的检查、保养、维修和保护,按照航标养护年度实施计划完成养护任务;(五)收集和整理航标技术资料,建立航标工作台账和档案,及时、准确地填报航标统计报表;(六)发现涉及航标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相应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第八条航道养护管理机构、苏北处应当建立健全航标检查、考核
5、、档案管理等航标保障制度和应急机制,合理配备管养人员、工作船艇及必要的设备,加强航标管理。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航标养护工作,鼓励航道养护管理机构、苏北处按照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第九条支持航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创新研发与推广应用,鼓励采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提高航标管理与维护技术水平。第二章航标配布第十条本省航标配布的类别为四类航标配布,根据需要配布发光航标或者不发光航标,其中固定设置的发光航标应当配备遥测遥控系统。设区的市航道养护管理机构、苏北处根据航道条件与运输需要提高内河航标配布类别的,应当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内河航标配布类别,并报省航道养护管理机构审核。第十一条航标配布应当充分
6、利用自然水深,满足规定的航道维护尺度要求,做到标位正确,灯质、标色准确,满足视距要求。航标设置的密度和数量应当根据航道自然条件、船舶流量及航行风险程度确定,并做好相邻航标之间的有效衔接。第十二条航标应当标示航道方向。航道岸别应当按照面向河流下游,左手一侧为左岸,右手一侧为右岸的原则确定。河流的上、下游应当按照水流方向确定;对水流流向不明显或者各河段流向不同的河流,按照下列顺序确定上、下游:(一)通往入海口的一端为下游;(二)通往主要干流的一端为下游;(三)河流偏南或者偏东的一端为下游;(四)以航线两端主要港埠间的主要水流方向确定上、下游。第十三条除示位标、桥涵标以外的航行标志,应当结合航道条件
7、、河区特点明确最小安全航行距离。最小安全航行距离应当满足:岸标(自标位处水沫线起算,下同)小于十五米,水中灯桩小于二十米,浮标设置的水深不小于航道的维护水深。京杭运河苏北段航道、湖区航道和经省航道养护管理机构审核确定的特殊航段,航标的最小安全航行距离可以适当放大,岸标应当小于二十米,水中灯桩应当小于三十米,浮标应当小于五米。第十四条航标命名、编号应当根据航道实际情况,采用航道简称加编号命名,大型灯塔的命名可以采取地名命名。编号命名时,应当自下游至上游顺序连续编号;同一航道的航标编号应当连贯。第十五条县(市、区)航道养护管理机构负责编制航标配布图,其中干线航道的航标配布图报设区的市航道养护管理机
8、构复核后,报省航道养护管理机构审核确定;支线航道的航标配布图报设区的市航道养护管理机构审核确定。京杭运河苏北段航道的航标配布图,由苏北处组织编制并报省航道养护管理机构审核确定。变更航标配布图,以及调整干线航道长江口门、湖区等重要航段固定标位的航标时,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航标配布原则,并按照原程序审核确定。第十六条干、支流汇合河口段航道和通海河口段内河航道的航标配布应当注意连贯、衔接,明确航道的方向与界限。京杭运河苏北段航道干、支流汇合河口段的航标配布由支流航道所在地设区的市航道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并与苏北处协调配布。第十七条航道变迁导致航标发生变异时或者航道有不符合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航道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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