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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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规范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认定与核销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指通过地面地质、地形和影响因素调查,初步推测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点或区段。本省行政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认定与核销管理,适用本办法。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升级、降级遵照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三条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采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
2、申报、调查、论证、确认、信息公开”的流程开展工作。第四条新增隐患点按以下程序认定。(一)申报。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开展新增隐患点申报。(二)调查。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部门对在区域性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地质灾害隐患动态排查、巡查工作中新发现的以及相关责任主体和群众上报的拟新增的隐患点组织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应委托具备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开展,出具认定调查报告。认定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调查工作概况、隐患点基本特征、威胁对象、稳定性分析、危害程度评估、成因分析及发展趋势预测、结论及建议。(三)论证。隐患点认定调查
3、报告经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四)确认。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新增隐患点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结果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五)信息公开。审核确定纳入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更新纳入省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系统,进行日常管理,落实相关防治措施,并采用告示牌、警示牌等形式对社会进行公开。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隐患点,可以申报核销:(一)已实施避让搬迁,危险区内房屋已全部拆除且无其他固定威胁对象的;(二)因地质环境条件改变,致灾体消失或已稳定的;(三)已完成工程治理,并通过验收的。第六条对于符合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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