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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XX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X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三章审计对象和依据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第五章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和职权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七章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第八章审计档案管理第九章奖励与处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XX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2、监管办法,对公司及所属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审查、评价,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活动。第三条内审机构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四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按需配备专职人员。公司所属子公司原则上实行委派制,并结合所属子公司规模设置或委派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内部审计部
3、门直接领导。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内部控制规范,具有一定的政治素养、具有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及技能,并不断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制度进行审计,并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要回避;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接受被审计对象的请客、送礼。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
4、,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第三章审计对象和依据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的对象:1、公司及其部门和分支机构;2、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3、董事会、监事会、高管认为需要进行审计、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4、部门和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报告。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2、公司章程、制度;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4、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经理工作会议决议;5、其他有关标准。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种类包括:1、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管理和
5、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价。2、内控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和监督检查。内部控制的审查和评价的重点为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采购和销售环节、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重要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3、基建项目审计: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立项、计划、合同签订、执行情况、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控制、概预算、决算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4、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公司认为重大的合同,审计部门应当参与合同前期审查
6、。5、责任审计: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属分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负责人和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任期的履职情况、经济活动及个人收入情况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副经理以上人员审计由审计委员会授权审计;副经理以下需要审计的由经理授权人力资源部委托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原则上应于相关经济责任人离任、离职前进行审计。6、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包括:(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3)审计调查
7、: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4)职工保险福利收缴支付审计。7、公司年度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审计:对公司的内部控制、部门及管理层提交的年度内部控制测试和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计,并提交公司年度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报告。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理授权的其他审计。第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1、报送审计: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审计部要求的有关材料报送审计部接受审计检查。2、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处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五章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和职责第十四条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审计;2、对公司基础建设项目的立项、概预算、
8、决算、开工、竣工审计;3、对重要经营岗位的责任、离任审计,包括接受审计委员会的委托对高级管理人员审计以及接受经理的委托对高管以下人员进行审计;4、合同审计;5、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6、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严密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审计;7、年度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审计;8、对公司重要资产的安全性、效益性审计;9、联营、合营、子公司和项目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效果审计;10、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分支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审计;11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12、向审计委员会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13、监
9、督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整改情况。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主要有以下职权:1、有权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2、有权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3、有权参加或列席公司(包括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有关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4、有权参与重要合同、经济业务的调查、评估、论证、决策、审查、监督,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5、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6、有权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
10、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查实物;7、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照法律、规章向有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8、有权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善管理的建议;9、有权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予以制止;10、有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11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予以暂时封存;12、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1、13、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披露、公示有关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4、有权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15、有权参与公司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1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第十六条公司内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总结,对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2、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3、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4、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进行审计;5、组织对公司及
12、所属企业内部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6、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7、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8、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资金收支等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9、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10、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11其他事项。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第六章内
13、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八条审计计划:内审部门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第十九条审计立项:内审部门应根据批准后的公司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及其大致时间安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二十条组建审计工作组:按照审计方案,内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审计工作组(其成员不得少于两人),拟定工作程序并进行详细分工,进行审前准备。第二十一条根据审计事项确定被审计对象并编制审计具体方案,同时送达审计通知书至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等审计事宜。特殊事项审计经审计委员会或经理授权后可实施突击审计,而不需送达审计通知
14、书。第二十二条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收取审计证据等措施实施审计。内部审计部应制定规范、适用的审计底稿和报告格式及编制要求。第二十三条审计证据应当经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工作组应当核实,必要时重新取证。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工作组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第二十四条审计工作组应汇总审计证据形成内部审计底稿并拟订内审报告,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后形成正式内部审计报告,由经理或审计委员会审批。审批后的内审报告按公司相关规定送交被审计单位。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对象应当及时执行审计决定,落
15、实审计报告有关意见和建议,并由内审部门进行监督,整改情况由内审部门审查后报经理或审计委员会。第二十六条如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有异议,应在三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或者申诉;超过三日提出复审申请或者申诉的,不予受理。复审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第二十七条内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曾出现过的问题,并将审计结果报审计委员会。第七章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行为,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执业水平和素质,特制定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严格遵守国家内部审计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及公司内部审计规定,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和正直、勤勉。第三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保持头脑清醒,保持廉洁;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接受被审计对象的请客、送礼。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要正确应用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诚实地为公司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和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情。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在履行职责时,要按规定使用所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