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XX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X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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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XX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X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第五章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第六章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山西XX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山西XX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3、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4、子女;(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5、员;(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第六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一)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三)最近36
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公司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第八条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
7、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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