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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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产品产地第三章农业投入品第四章农产品生产第五章农产品销售第六章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第三条【适用原则】农产品质
2、量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第四条【属地管理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等环节进
3、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商务、卫生健康、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乡村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培训、技术推广、日常巡查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
4、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第七条【主体责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承担主体责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八条【协会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依法成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并为其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监督其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及时为其成员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和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5、。第九条【科学研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研发创新推广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研发推广应用土壤改良、抗病抗虫新品种、低毒低残留高效农兽药等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先进生产技术。第十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一条【表彰奖励】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农产品产地第十二条【产地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6、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农产品产地监测计划,明确主要特征污染物、有机质、酸碱度等监测项目以及监测频次、采样检测标准和流程,查明污染区域、面积、分布、主要污染物并评价分析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第十三条【产地监测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土地、渔业水域利用状况以及农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种类和土地、渔业水域类型,科学布设农产品产地监测点位。依法需要重点监测的农用地地块,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要求增加监测点位。第十四条【产地调查评估】对监测结果表明有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渔业水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应当会同生态环
7、境部门进行污染状况调查。对调查结果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农用地地块、水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进行土壤、水域污染风险评估。第十五条【监测结果运用】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农产品质量情况和相关标准,依法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并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分类管控措施:(一)优先保护类农用地,应当优先建设为高标准农田,并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免(少)耕播种、粮豆轮作等措施,避免土壤环境质量下降;(二)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应当推行农艺调控、土壤改良、微生物修
8、复和植物提取污染物等技术措施,提升土壤环境质量;(三)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应当采取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种植结构调整或者退耕还林还草、轮作休耕等风险管控措施,改良土壤环境质量。第十六条【划定禁止生产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结果,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不得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和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第十七条【产地污染处理】因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产品产地污染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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