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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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2024年3月15日)目录案例1:曾某等183名业主与厦门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案例2:王某等91名业主与福州某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案案例3:于某某与某厨卫设备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4:林某某与某零售中心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5:陈某与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案例6:杨某与方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7:某服饰公司与刘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8:黄某某与厦门某贸易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9:刘某与某铁路运输企业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案例10:蔡某某与某铁路运输企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1:曾某等18
2、3名业主与厦门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一一构建“消费环境协同治理中心”多元解纷机制,促进消费环境协同共治【基本案情】2023年5月,厦门某小区业主陆续向政府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开发商厦门某置业有限公司,称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向业主允诺赠送房屋“魔镜+可视系统”,但业主办理交房手续后发现房屋中并未安装“魔镜+可视系统”,认为开发商虚假宣传,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赔偿业主损失。业主投诉达290余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后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回复。随后,该小区大量业主诉至法院,以厦门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案涉楼盘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为由主张支付赔偿金。【处理结果】厦门市
3、同安区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依托与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成立的“消费环境协同治理中心”,联系有关单位共同会商、联合调解,一揽子快速实质化解该系列纠纷。调解过程中,治理中心调解团队主动上门走访,约谈双方当事人,从案件事实、法律规定、诉讼风险等方面进行释法答疑,消除双方在事实与法律层面上的分歧。该中心调解团队组织多轮磋商,拟定不同调解路径,制作“菜单式”解纷方案提交给业主代表。经业主选择解纷方案后,同安法院通过线上线下组织批量确认,在12天内完成了183名业主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典型意义】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消费纠纷诉源治理,推动消费环境协同共治,2
4、023年8月,同安法院与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司法局、厦门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探索成立“消费环境协同治理中心”。该中心以行政调解、司法裁判两支队伍为主体,借助检验检测、鉴定机构及行业协会专家、律师等多元化专业技术力量,有效整合社会调解资源,并通过司法确认保障调解协议效力,构建起“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确认”一体化运作、多元化解纷机制。本系列纠纷的成功化解,是该中心推动消费领域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生动实践,对促进消费环境协同共治具有借鉴意义。案例2:王某等91名业主与福州某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案做实诉前调解,以能动司法促推诉源治理【
5、基本案情】2022年以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陆续受理并判决一批福州市晋安区某住宅小区业主起诉开发商福州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系列纠纷案。2023年6月-7月,该院又陆续收到该住宅小区业主诉状,要求福州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经法院了解,该小区还有众多业主欲起诉维权。【处理结果】晋安法院依托诉非联动中心,多次组织业主代表、开发商召开协调会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福州某实业有限公司同意向王某等91名业主支付相应数额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晋安法院依法裁定确认诉前调解协议有效。【典型意义】晋安法院针对商品房消费潜在群体性诉讼情况,主动延伸职能,靠前指导调解,发挥首案判例
6、引导示范作用,把91件纠纷解决在诉前、化解在萌芽状态,取得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本系列纠纷的成功化解,对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能动司法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案例3:于某某与某厨卫设备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经营者虚构事实恶意诱导老年人消费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基本案情】2023年6月130,某厨卫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电话联系75岁的于某某,称其手机号码中奖,通知于某某到指定地点免费领取“礼品三件套”。随后,于某某前往厦门市某商业广场“5G全网通”店铺,领取到蒸锅、牙刷三件套、某品牌学习机及某品牌Al智能专用票据。该票据载明“产品:学习资料版权
7、1套、学习机1台;金额:2799元”,后于某某付款2799元。6月18日,某厨卫设备有限公司向于某某开具发票,载明服务名称现代服务*软件服务费,价款合计2799元,内容为从幼儿园到高中的学习资料”。于某某认为某厨卫设备有限公司打电话通知其中奖可免费领取中奖礼品,欺骗、误导其购买某品牌学习机学习资料版权费,构成欺诈,起诉请求某厨卫设备有限公司兑现免费送某品牌学习机的承诺,退还学习资料版权费2799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8397元,合计11196元。【裁判结果】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各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
8、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某厨卫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虚构于某某手机号码中奖的事实,以赠送“礼品三件套”为名吸引于某某,先向其赠送蒸锅、电动牙刷三件套令其放松心理防线,再提出获得免费学习机需要支付版权费,诱导于某某购买某品牌学习机学习资料版权费,既未说明学习资料的具体内容、来源等信息,亦未提供软件的版权号以证明其价值,构成消费欺诈。于某某主张某厨卫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依法应予支持。据此,判决某厨卫设备有限公司赔偿于某某各项损失11196元。【典型意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老年人逐渐成为重要消费群体。现实生活中,一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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