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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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依据关于加强省级地质勘查资金管理的通知(吉财建(2016)579号)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环资(2020)337号)等规定,结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以专项资金安排的用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所需的区域地质调查、地质矿产调查、矿产资源勘查,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第三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一)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征集筛选地质勘查项目和立项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意见,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监督管理
2、项目进度和质量,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等。(二)省财政厅负责年度预算专项资金安排,审核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实施财会监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委托出资人代表,结合项目进度、质量等监督检查情况,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管。第二章立项管理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吉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结合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安排、市场需求和有关政策文件,编制年度或阶段地质勘查项目立项指南并发布实施。第五条新立项目由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单位以建议形式申报。续作项目由原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续作建议。第六条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立项建议进行筛选论证并综合评分,将
3、符合立项指南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备选库。第七条各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纳入项目备选库的项目,进行区位核查并出具项目区位核查意见。核查意见应包括项目区域内矿业权、生态保护红线和各类保护区(地、公园)设置等情况,以及能否开展勘查工作的结论与建议。第八条省自然资源厅将通过区位核查的项目,报省财政厅进行项目预算审核。预算审核通过后,纳入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储备库),项目信息录入吉林省自然资源一张图系统。第九条省自然资源厅在项目出库时,结合国家和省发展战略、形势任务、资源需求,以及项目找矿条件和前景、资金规模等因素,对项目储备库内的项目进行综合排序,按批准项目出库实施。第十条经批准实施的新
4、立和续作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第三章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后,省自然资源厅与其签订项目勘查合同;省财政厅委托的出资人代表,与其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合同。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彳王务书、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绿色勘查等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各工作阶段进度安排;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项目整体转包,需外协单位配合开展的事项,应在实施方案中详细说明,外协单位不得将该事项另行转包。第十三条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
5、导。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需开展重型山地工程(钻探、坑探等)或实施方案需要调整的,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组织管理完善、项目组主要技术成员稳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时报送项目季度、半年、年度报告;遇重大发现、重大技术问题、重大质量事故时,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情况。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野外工作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项目野外验收申请;前期以物化探工作为主的项目,在相关工作完成后,提出专项验收申请,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进行野外验收。第四章成果报告评审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于野外验收完成后的6个月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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