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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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矿山作业、建筑、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建设边坡治理工程、建筑弃土和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等,依照相应的行业管理法规、规范执行。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括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与应用、监测预警、应急
2、处置、综合治理、宣传培训等,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专群结合、群测群防,谁引发、谁治理,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五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第六条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费用,根据南宁市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由市与县(
3、市、区)、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一)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中型地质灾害应急测绘、调查评价、隐患排查、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工作,市本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培训演练及应急能力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二)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隐患调查评价、排查、监测预警、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防灾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市城区范围内由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扣除可申请的中央、自治区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市本级财政和城区财政按照6:4比例分摊承担;各县(市)范围内由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扣除可申请的中央、自治区补助
4、后,不足部分县(市)级财政承担。(三)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小型地质灾害应急测绘、调杳评价、隐患排查、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及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区内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培训演练及应急能力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县(市、区)、开发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四)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费用,由责任方(单位、组织或个人)承担。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地质灾害防治费用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地质灾害应急测绘、调查评价、隐患排查、监测预警、综合治理、避险搬迁、应急处置、培训演练、应急能力建设、项目入库前期工作及其他地质
5、灾害防灾减灾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条市、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自然资源部门对需要工程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尽早开展治理项目勘查设计,积极创造条件申请纳入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库,争取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项目资金支持。第二章地质灾害预防第九条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水文等部门,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防监测网络,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风险预警信息。第十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系建设,落实监测人和防灾责任人,建立巡查档案,发现险情及时处置和报告。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6、自然资源部门和专家意见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在险情已经消除时,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第十二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应当在可研阶段或办理供地手续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十三条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项目,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三同时进行。存在地质灾害隐患而未进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的建设项目,由建设方或受益方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发生。未进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地质灾害应急第十四条市
7、、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发布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按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等级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应急预案开展响应行动,并按照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为抢通毁损道路,控制灾情险情扩大,保障公共安全,需进行应急抢险处置的(如清运滑坡、崩塌等土石方,采取临时支挡防护工程措施),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现场调查并提出应急抢险处置方案,报同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抢险处置完成后,经专家现场论证后还需要进一步实施永久
8、治理工程彻底消除隐患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报属地政府研究确定。第十六条实施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处置、治理的工作程序可以简化,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业绩表现从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单位中直接指定一家应急抢险处置施工单位。涉及应急治理的,可结合业绩表现直接指定一家具备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单位作为应急治理勘查、设计单位,指定一家施工甲级资质单位作为应急治理施工单位,勘查、设计单位编制应急治理方案和经费预算,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后,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论证相关方案,经费预算由财政部门或委托造价咨询评估In构进行审核。第十七条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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