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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经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
2、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局”)认定的传承人。第三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活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着力培育新生代传承人,逐步形成年龄层次优化、梯次结构合理、覆盖范围广泛、充满传承活力的传承群体,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新性发展。第四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五条市文广
3、旅局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认定、公布等程序。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德艺双馨;(二)传承谱系清晰,具有明确的师承关系;(三)在我市长期居住和工作,从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实践十五年(含)以上,熟练掌握传承项目的知识和核心技艺;(四)在所从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领域内具有公认的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具有较大影响力;(五)有意愿、有能力继续从事传承、传播活动,并培养后继人才;(六)积极配合各级文化和旅游主
4、管部门开展公益性宣传、展演、展示等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活动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第七条公民提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功能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工作单位、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等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五)申请人持有该项非物质文化遗
5、产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八)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市直单位拥有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可以通过其主管部门或相关市级行业协会直接向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市非遗保护中心”)推荐该项目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人选,并递交有关申报材料。第八条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功能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非遗保护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按照申报要求提出推荐人选,并将有关推荐人选申报材料报送市文广旅局。第九条市文广旅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
6、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市文广旅局应当按门类组织由五名(含)以上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审,提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环节。第十一条市文广旅局对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二十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文广旅局提出。市文广旅局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第十二条市文
7、广旅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第十三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和复议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市文广旅局建立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第十五条市、县(市、区)、功能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一)提供或协调安排必要的传承、传播活动场所;(二)支持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
8、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示和展演等活动;(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进修;(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的其他措施。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并长期坚持开展传承活动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传承、传播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第十六条市文广旅局每年根据年度市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工作。第十七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展示展演及
9、宣传等活动;(二)参加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及交流等活动;(三)依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助资金,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四)定期免费体检。(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第十八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积极开展各类传承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保护、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资料、实物;(三)积极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等工作;(四)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活动;(五)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评估和扶持资金的绩效考核工作;(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第十九条市级非遗代表
10、性传承人实行属地管理,县(市、区)、功能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每年年初应当明确年度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同时对上一年度传承工作绩效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文广旅局提交书面报告。市文广旅局每两年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继续享有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及相关权益的主要依据。第二十条建立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激励机制,通过项目资助、传承奖励和专项补助鼓励和支持传承实践,所需经费列入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对作出重要贡献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予以表扬和鼓励。第二十一条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项目资助,
11、主要用于开展传承实践、改良创新、传播推广、文旅融合等工作。申请项目资助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提交项目传承方案,内容包括:(一)保护与传承项目的状况说明;(二)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具体目标任务;(三)完成任务的方法、途径、步骤、必要条件和详细的经费预算;(四)完成任务、达到预期目标的成果体现形式和考核方法;(五)申请资助的经费数额,当地政府资助情况;(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二十二条市文广旅局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成立专家论证、评审工作组对资助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并与传承人签定项目资助责任书。项目资助责任书内容包括:(一)项目实施的意义与必要性;(二)项目实施预期达到的目标与社会经济效益;(三)项
12、目的分步实施计划;(四)项目资金构成和使用计划;(五)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措施和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六)其他需要注明的情况等。第二十三条市文广旅局根据受资助的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绩效和县(市、区)、功能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由评审组对受资助的对象履行项目资助协议情况进行评估,对已不具备资助条件的项目终止资助。第二十四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奖励,是对未列入年度项目资助且传承工作成效显著而给予代表性传承人的奖励。由县(市、区)、功能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市文广旅局,并由市文广旅局组织专家论证、评估后实施。第二十五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年满六十周岁以上且开展传承活动的可以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
13、补助,并适时开展绩效评估。第二十六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由市文广旅局取消其资格,并予以公布:(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第二十七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因年龄、健康等原因丧失传承、传播能力,经本人申请或者经县(市、区)、功能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报市文广旅局核准,可以终止其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由市文广旅局授予其荣誉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称号,给予一次性补助,但不得再申请相应的传承活动资助和扶持经费。第二十八条市文广旅局每年组织一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走访慰问活动,对年满八十周岁以上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可以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去世后,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市文广旅局备案。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对其生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中所作出的突出贡献进行宣传。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