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服务机构换届工作指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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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社会服务机构换届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服务机构换届工作,提高依法自治水平,推动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社会服务机构换届,是指社会服务机构(亦称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社会服务机构”)理事会届期届满后,组织对新一届理事、监事的确认,以及对理事长、副
2、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选任制)、监事长等负责人的选举。第三条社会服务机构换届选举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第二章换届筹备第四条社会服务机构由理事会负责换届筹备工作,应当于本届理事会届满前60日召开理事会,讨论形成换届工作方案,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类社会服务机构还应报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换届筹备工作情况,内容主要包括:(一)新一届理事、监事、负责人候选名单;(二)换届选举会议的议程和选举办法;(三)其他重要事项。第五条新一届理事候选人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业务主管单位(行
3、业管理部门)推荐产生。理事会充分汇总讨论新一届理事候选人推荐情况后,提出新一届理事候选人名单。第六条新一届监事候选人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以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其他与本机构相关的职能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监事候选人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监事会充分汇总讨论新一届监事候选人情况后,提出新一届监事候选人名单。如以上途径均无法推荐候选人的,监事/监事会可以推荐新一届监事候选人。社会服务机构理事及其近亲属、执行机构负责人、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监事会中至少有一名与本机构不存在关联交易,保证监督的有效性。第七条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执
4、行机构负责人)及监事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负责人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本机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四)认同本机构的宗旨、发展方向和机构文化,乐于奉献,有公益精神,有积极参与本机构工作的意愿,能确保充足的工作时间;(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O周岁;(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
5、和监事:(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二)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期间该社会组织因违法被撤销登记,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关于领导干部兼职遵守以下规定:(一)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和执行机构负责人),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均不得在社会服务机构兼任职务(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理事和监事);(二)其他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和退(离)休领导干部
6、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备案后方可兼职。第十条执行机构负责人可以实行选任制(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也可以实行聘任制(经理事会同意招聘产生),可在章程中载明。执行机构负责人候选人应满足专职从事执行机构负责人工作的条件。第十一条社会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因故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可以由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选任制)担任,应在章程中载明。副理事长有多名的,可以确定一名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机构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该执行机构负责人应为理事会成员,并经过理事会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届满离任的,应及时调整并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第十二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在召开换届会议7日前,告知本
7、届全体理事、监事换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第十三条社会服务机构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选任制)、理事、监事时,建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无记名投票选举一般应制作选票,选票须载明会议名称、届次以及选举形式(等额选举、差额选举),被选举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拟任社会服务机构职务和选举意见(同意、不同意、弃权)等内容,同时加盖社会服务机构公章。选票应和理事会会议决议一同归档。第三章换届会议第十四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召开理事会进行换届选举。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执行机构负责人(聘任制)应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不得以鼓掌通过的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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