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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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承德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经2023年10月30日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2日承德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2023年10月30日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三章: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与应用第四章: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
2、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应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和践行承诺的状态。第四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强化应用、维护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3、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协调机制、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统筹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信用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接受上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全市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汇集有关部门、组织和地方建立的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使用。
4、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全社会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守法履约意识,自觉遵守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弘扬诚信文化,共同提升全社会信用水平。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诚信文化宣传,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第二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守信践诺,建立健全守信践诺、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和失信记录、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诚信施政,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
5、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并将政府诚信守诺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第十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等重点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不得以行政区划、机构职能调整或者政府换届、相关负责人员更替等理由不履行向经营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或者依法订立的合同约定义务。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应当履约和兑现。要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不得施行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履行承诺或者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经营主体的损失予以补偿。第十一条市、县(市、
6、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的货物采购、工程、服务等民事活动,应当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不得违约拖欠经营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不得单方面作出使用资产折抵款项等决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十二条经营主体应当强化信用自律,增强诚实守信意识,防范信用风险,依法加强信用建设。鼓励经营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主动应用信用报告、信用评价等信用产品,降低商务运行成本,维护诚信履约、公平竞争的良好营商环境。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自身信用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
7、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第十三条社会成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树立信用意识,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关注自身信用状况,维护自身良好信用,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第十四条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严格公正司法,推进司法公开,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建立司法机关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制度,对刑事犯罪案件触发失信联合惩戒的事项,司法机关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推进联合惩戒有效实施。建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等信用档案,实行执业诚信承诺制度。档案记录的信用信息应当归集到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第十五
8、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标准化,与国家、省级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制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政策,推动信用业态和信用产品创新,扶持、培育和吸引有实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发展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其他各类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健全相关机制,保障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和信用信息安全。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拓展信用应用服务领域,为政府部门、经营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多样化、定制化、专业化的信用产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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