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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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编制、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范围。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工作。旗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等工作。旗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编制、调整等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提请本级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申报和配合做好决策目录的编制、调整等工作。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本部门单位制定执行拟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报送司法行政部门。决策事项建议包括决策事项名称、依据、主要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决策程序、完成时限等。第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对收到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决策建议事项,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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