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实施办法.docx
《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实施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实施办法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动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全省优化乡镇敬老院资源配置和村级“一老一小幸福院”建设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会议要求,根据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深化全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大力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明晰职能定位,完善体制机制,增强保障能力,激发运营活力,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
2、公办养老机构承担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任务、履行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作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二、总体目标全面启动实施全市农村公办养老机构包括职能定位、管理体制、人事薪酬、资源配置、保障能力等内容在内的综合改革。按照“全市一中心、区域建阵地、村级有设施”总体要求,到2023年底,建成以“市社会福利院+区域性中心敬老院+乡镇敬老院”为核心,以农村居家养老活动中心(幸福食堂)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到“十四五”末,全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力争达到60%以上。三、工作原则(一)明确改革方向。在落实民政部门和乡镇双重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乡镇敬老院市级直管机制,明确以民政部门为主、各乡镇为辅的管理体制。
3、按照“人随编走”的原则,将敬老院定编定岗不定人的现有人员统一移交由民政部门管理,敬老院人员选聘工作由民政部门会同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二)明确主要职能。坚持“公办姓公”,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在确保有入住意愿的特困供养对象应养尽养且有空余床位的情况下,按照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有关要求,优先为辖区内困境家庭、救助保障对象、优待服务对象、高龄或失能失智老年人等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服务。(三)明确功能定位。公办养老机构要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和省制定的地方标准开展生活照料和康复护理服务,带动和容纳社会养老和部分特色养老需求,指导开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和探视巡访
4、服务。市社会福利院(市养老服务中心)以开展失能失智专业照护为重点,集中收住市域内失能失智特困老年人,着力打造成统筹城乡失能失智专业照护中心和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着力满足基本能够自理的特困供养对象和社会化养老服务需求,实现从兜底保障服务机构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农村(社区)互助养老服务设施主要面向周边社区(建制村)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家庭养老床位以及助餐、助洁、助急、助医等养老延伸服务。四、主要措施(一)建设市、乡、村三级养老服务体系按照关于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养老服务中心的意见(赣编办发2020)108号)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市、乡、村三级养老服务体
5、系。以市社会福利院(市养老服务中心)为示范,实行公建公营管理,高标准打造成集生活照护、康复、医疗休闲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多功能的失能失智专业照护中心和医养结合型示范性养老机构,达到三级等级标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市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中心)有效整合现有资源,按照区域划分、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服务拓展的要求,2023年11月底前,将原17个乡镇敬老院整合为14所(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达到一级或二级等级标准。根据属地管理就近就便的原则,综合考虑个人意愿,妥善安置原敬老院院民入住区域性中心敬老院。乡镇失能半失能特困对象须安置到市社会福利院。(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编办
6、、各乡(镇、场、街道、风景名胜区)、各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强化各类延伸服务,加快村居(社区)老年幸福食堂、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普惠型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乡(镇、场、街道、风景名胜区)(二)优化调整公办养老机构编制按照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意见(赣编办发(2011)36号)要求,为乡镇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编制保障,核定原有乡镇敬老院编制数量并保持不变。改革后的各敬老院编制数量分配与使用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委编办确定。加快区域性敬老院事业编制数量核定,核定岗位出现空缺后,由市民政局、市人社局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等有关规定负责人员录用、管理使用,新聘用人员不
7、再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管理,列入正式事业编制(招聘方案另行制定)。配齐工作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养老服务监测分析、发展评价、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提升等职能。(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民政局)(三)改革敬老院人事薪酬制度改革过渡期,各敬老院院长人选,由市民政局制定院长任职条件,会同相关乡镇选派业务熟悉、符合任职条件的干部担任。在确保原乡镇敬老院工作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合理做好现有敬老院管理人员的留用、解聘、安置工作:自赣民发2021)12号文件发文之日前在编在岗,且经过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公开招聘上岗的人员予以直接留用;自赣民发(2021)12号文件发文之日前在编在岗,但未经过市人社
8、局、市民政局公开招聘上岗的人员,经考察合格后予以留用;自赣民发(2021)12号文件发文之日后上岗的乡镇自聘人员,由各乡镇街道稳妥做好现有不符合岗位要求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自本文发文当月起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原有渠道由乡镇街道办理退休,退出敬老院管理岗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各乡(镇、场、街道、风景名胜区)、各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按照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分别为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配备养老护理员,同时配备必要的老年社会工作者、医护人员、消防安全员和工勤人员。未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养老护理员、老年社会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进一步 深化 公办 养老 机构改革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