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仪器设备处置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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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仪器设备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学校仪器设备的处置是指学校各使用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闲置、多余、淘汰的仪器设备进行使用权转让或注销的一种行为。处置包括校内调整与调拨,校外出售与无偿调拨、报废、报损等。(一)校内调整是指仪器设备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二)校内调拨是指仪器设备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三)出售是指仪器设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四)报废是指仪器设备已达到使用年限,自然报废或因其他原因已不能继续使用,按有关规定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
2、置。(五)报损是指对发生的仪器设备呆帐、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第二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仪器设备的处置权统一归口国有资产管理处,各使用单位对仪器设备的减少、变动如校内调整与调拨,校外出售与无偿调拨、报废、报损等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无权擅自处置。第三条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的规定,处置审批权限为:(一)学校各单位使用的单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设备的处置,经学校领导同意,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国家国有资产局会同财政部审批。(二)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车辆及设备的处置,经学校领导同意,报教育部审批。(三)5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的处
3、置,经院、处级单位领导批准,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销帐。(四)锅炉与车辆等转让、报废需向XX省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处置。第四条仪器设备调拨处置办法各使用单位积压的多余设备须及时填写设备积压清单,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上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调拨、调配Q(一)校内各教学、科研单位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之间需要相互调拨的设备,经双方协商并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填写XX大学仪器设备调拨单,按规定办理审批及仪器设备过户手续。(二)设备调拨后,若转变使用性质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实,报主管校长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作价处置。(三)校外调拨应在维护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实行有偿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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