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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收款协议书委托收款协议书1收款人全称(甲方)付款人全称(乙方)银行帐号:银行帐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以上收款单位委托银行向付款单位收取的款项,根据银行结算办法规定,提供水费及其它代收费用劳务费用的收取,采用劳务供应委托收款结算。双方共同遵守下列款项:一、甲方按照规定以委托收款的方式,委托乙方开户银行每月n-20日内办理劳务费用结算,逾期不交者,按5%收取滞纳金。二、乙方必须备足资金,保证支付。如因乙方银行存款余额不足,银行作退票处理,款项乙方在五日内送至甲方,否则将按拖欠水费处理。三、甲方必须使用银行统一印制的劳务供应委托收款专用凭证,否则不予受理,甲方在向银行委托收款时,必须及时将所附
2、发票寄送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出帐。四、乙方拖欠壹个月水费,甲方对乙方将实行暂停供水,直至将欠款交清,方可恢复供水。五、附则:本协议一式三份,有效期暂定五年,甲、乙双方及开户银行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银行意见:订立协议日期:年月日大丰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自来水报装申请书用户须知的供水事项1 .凡接用自来水的用户均须遵守供水管理规则,对违反规则造成后果者,得追究经济责任。2 .水表以外(包括水表)一切供水设备,不论是国家投资或私人出资,竣工后其产权均属水公司所有,用户不得自行拆迁。表外闸门不准私自开关。水公司可以在用户户外进水管上增设新用户或调换管道,调换下来的管道、配件等均归水公司,用
3、户无权干涉。3 .凡属水公司管理闸门用户不得擅自启闭,凡用一切不正当的.方法取巧用水,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教育、罚款,直至停水。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转供自来水。4 .为确保水质、水压和安全供水,用户的卫生设备、蒸暖气、锅炉、自备水源等,不得与本公司管道直接接通,更不得在管道上装泵抽水。高楼建筑、锅炉应自备水箱,装有逆止闸门。5 .用户对水表应负责妥善保护,并不得在水表箱上堆压重物和其他东西,水表箱内不得有积水,以免妨碍抄表换表等工作。冬季做好防冻。如因保管不妥,致使损坏,照价赔偿。6 .用户应按规定日期缴纳水费,不得拖欠,不得拒付。不按期缴纳者,加收滞纳金,每天按5%。征收。如再次催交不付,水公司立
4、即停水。7 .用户需要暂停用水、过户或更变户名者均需向水公司办理申请手续,不得私自协商处理。8 .所有用户每月抄表一次,凡是套表者其抄表及水费均归总表结算。水公司只抄总表,不抄分表。9 .未经申请手续,擅自安装自来水属偷装偷水,如发现除没收一切材料外,视情节罚款处理。10 .为充分发挥水表使用效率,用户根据最低月用水量,申请安装合理的水表口径,超过按实际抄见数收取。对水表塘中堆积杂物,抄表员估抄,与水表数不符,多不退,少要补。水表表口径(mm)152025405075中100150200最低月用水量(吨)我们同意遵守你公司的供水规定,请予接水,今后如有欠费违章或损坏水表等情节,愿按你公司供水管
5、理规则处理。此致大丰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申请单位/居民(签字盖章)用户名称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给水用量m3/月申请水表口径申请给水用途口居民住宅生活用水工业、办公用水口商业、门市用水口特殊行业用水委托收款协议书2甲方(出卖方):身份证号:地址:乙方(受让方):身份证号: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政策法规之规定,出卖方通过,自愿将以下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卖给买受方,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存量房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坐落:市区O地号:幢号:室号:O2房屋登
6、记簿记载所有权证编号: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4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登记附记:阁楼;汽车库;自行车库O5房屋用途:O6 筑结构:o7 屋建成年份:年。第二条:房屋其它情况。1该房屋其它所(共)有权证状况为下列第项。(仅选一项)1出卖方保证该房屋没有其它所(共)有权证。2该房屋登记簿记载其它所(共)有权证号为,出卖方保证已就该房屋出卖事由征得其他各位所(共)有权人的同意。2房屋抵押状况为下列第项。(仅选一项)1出卖方保证该房屋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并未设定抵押权。【2】该房屋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经设定抵押权。出卖方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解除该抵押,并注销相应的抵押登记,相关费用由出卖方承
7、担。3房屋租赁状况为下列第项。(仅选一项)1出卖方保证该房屋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并未租赁给他人。【2该房屋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经租赁给他人。出卖方保证相关承租人已经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卖方在房屋交付前解除所有租赁关系,并注销相应的租赁登记,相关费用由出卖方承担。4房屋物业管理状况为下列第项。(仅选一项)1该房屋目前由负责物业管理。2该房屋目前尚未纳入物业管理范围。5随同该房屋同时转让给买受方的房屋附属物品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第三条:房屋价款。该房屋(包括本合同附件一明确的房屋附属物品)的价款为人民币(元整)元整。买受方实际支付的房屋价款应当等同于出卖方实际收取的房屋价款。第四条:房屋价款应当在申请房
8、屋权属转移登记前按照相关规定缴入相应的房产交易资金托管账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获准以后,出卖方按房产交易资金托管有关规定收取房屋价款。房屋价款具体支付方式约定为下列第一款。(仅选一款)8 一次性付款:买受方于年月日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整)元整。2分期付款:买受方于年月日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支付人民币(元整)元整;买受方于年月日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支付人民币(元整)元整;买受方于年月日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支付人民币(元整)元整。3贷款支付:4其它方式:第五条:买受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1买受方未能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相
9、应房屋价款的,按逾期时间处理如下:(不作累加)逾期不超过一天,自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相应房屋价款应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买受方逾期相应房屋价款实际缴入规定交易资金托管账户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买受方按天向出卖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一天后,出卖方有权解除合同。自出卖方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之日起一天内,买受方将房屋退还给出卖方,并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外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买受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方同意,自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相应房屋价款应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买受方逾期相应房屋价款实际缴入规定交易资金托管账户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买受方按天向出卖方支
10、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在年月日前,若因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同意买受方购房贷款申请,导致买受方无法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相应期限支付相应房屋价款的,买卖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退房退款,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并按下列第一项方式处理。(仅选一项)1买受方不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9 o第六条:房屋交付。买卖双方约定房屋交付日期为下列第款。(仅选一款)10 年月日。2买受方付清房款之日起天。3房屋使用权转移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完毕之日起天。出卖方应当于上述日期前腾空该房屋,并书面通知买受方进行验收。买受方应当在出卖方验收通知
11、书到达之日起一天内,会同出卖方,共同对房屋及其本合同附件一明确的房屋附属物品状况进行查验。查验情况符合双方约定的,出卖方应该当场将该房屋和房屋附属物品以及房屋钥匙移交给买受方,以示房屋交付。毁损、灭失风险责任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由买受方承担。由于买受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第七条:出卖方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出卖方未能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将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交付给买受方的,按逾期时间处理如下:(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一天,自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实际交付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卖方按天向买受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
12、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一天后,买受方有权解除合同。自买受方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之日起_天内,出卖方将已收房屋价款如数退还给买受方,并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出卖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经买受方同意,自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实际交付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卖方按天向买受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第八条:房屋维修基金状况为下列第款。(仅选一款)1出卖方未曾交付过该房屋维修基金。需要补交的房屋维修基金,按下列第一项方式处理。(仅选一项)KlD出卖方承担。K222出卖方已经交付的
13、该房屋维修基金,按下列第一项方式处理。(仅选一项)KlD该房屋维修基金账户余额无偿划转到买受方名下。K2买受方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完成之日起天内,按该房屋维修基金账户余额一次性如数支付给出卖方。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参照本合同第五条处理。第九条:出卖方已如实陈述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以及附件一中房屋的有关情况,保证没有权属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或优先购买权纠纷。如因出卖方上述或保证失实,致使本合同生效以后发生房屋基本情况或其它情况纠纷、权属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优先购买权纠纷的,出卖方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造成买受方其它损失的,出卖方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出
14、卖方关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交付标准的。房屋交付时,本合同第一条及附件一约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出现损坏或灭失,经买卖双方当场确认的,按照下述第款方式处理。(仅选一款)1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一天内,出卖方按照损坏或灭失部分的(或K协商或K评估1)价值向买受方支付赔偿金;买受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期限付清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且出卖方未按本款约定期限支付赔偿金的,出卖方应当在买受方告知通知书到达之日起一天内向买受方支付双倍赔偿金。11 o第十一条:出卖方关于房屋原有户籍迁移的。本合同生效之前出卖方(【有】、【无】)落户于该房屋的相关户口。(仅选一种)出卖方保证自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之日起天内,将原先
15、落户于该房屋且买受方不同意保留的所有户籍关系迁出。逾期迁移原户口的,自本条约定的迁移原户口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原户口实际迁移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卖方按天向买受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造成买受方其它损失的,出卖方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关于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约定。自买受方付清房款之日起天内,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如因一方责任,致使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责任方应当按逾期时间承担以下违约责任;造成对方其它损失的,责任方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属于出卖方责任的,处理如下:(不作累加)逾期不超过一天,自本条约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卖方按天向买受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一天后,买受方有权退房。自买受方退房通知书到达之日起一天内,出卖方将已收房屋及其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