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县普惠性托育机构婴幼儿入托补贴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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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做好全县普惠性托育机构婴幼儿入托补贴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省政府2023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和省民生实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大婴幼儿补贴力度”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省卫建委省加大婴幼儿入托补贴力度实施细则、县0-3岁托育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婴幼儿入托补贴工作,确保省政府民生实事工作任务有效落实,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一)婴幼儿入托补贴对象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托育机构可申请婴幼儿入托补助:1.在我县辖区内
2、注册登记,且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运营满一年以上的托育机构。2 .按照不高于县政府普惠指导价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并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的普惠性托育机构。3 .近三年内无违规办托行为、无群体性事件、无安全责任事故。普惠性幼儿园延伸办托班的,可参照享受入托补助。(二)有关政策解释1.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申请婴幼儿入托补贴,自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后的次月起开始计算。2 .普惠性幼儿园延伸托班,是指普惠性幼儿园单独开设专门招收0-3岁婴幼儿的托班,且其收费标准不高于县政府普惠托育指导价。3 .普惠性幼儿园非延伸托班招收未满3岁婴幼儿的,不纳入补贴范围,享受补贴幼儿园托班招收3岁以下以下婴幼儿不得少于10人。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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