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账实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分析.docx
《做账实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分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做账实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分析.docx(4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账务处理会计实操文库做账实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分析公司与股东,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一般来说是井水不犯河水,但在以下这13种情形下,根据新公司法和目前仍然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税务机关和债权人可以打破这个界限,向股东追缴公司欠款以及欠缴的税款。情形1:股东虚假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情形2:抽逃及协助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
2、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情形3:转让未出资或者瑕疵出资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情形4:清算组股东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
3、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情形5:股东未及时组织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情形6: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情形7:解散后股东恶意处置清算公司财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做账实操 股东 承担 连带责任 情形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