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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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和视察XX省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部署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一、严格矿山安全生产准入(一)严格灾害严重煤矿安全准入。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未经批准的地区禁止新建煤矿项目。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停止新核准建设以下煤矿: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新建产能高于50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产能高于800万吨/年的高瓦斯
2、煤矿和冲击地压煤矿,新建第一水平开采深度超1000米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1200米的煤矿,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内的新建煤矿项目。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未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的,不予核准审批。(二)严格非煤矿山采矿权设置。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矿山,并征求应急、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意见,统筹考虑各类保护红线。实行砂石土采矿权“净矿”出让,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安全规定。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
3、,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三)严格非煤矿山安全设计准入。设计单位可在项目可研基础上,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在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中科学论证并确定实际生产建设规模,独立生产系统设计规模和服务年限应当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最低标准,且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矿产资源勘查资料,应达到规定勘探程度。矿体埋深小于200米的新建建筑石料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方式。(四)规范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的,原则上不得审批安全设施设计。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
4、板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不得通过审查。(五)严格组织施工建设与验收。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已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建设,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建设;建设期间矿山的规模、生产工艺、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建设完成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煤矿企业存在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未通过工程质量认证,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六)规范矿山安全生产许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5、不得下放或者委托市、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已经下放或者委托的,应予以收回。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规范,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实质内容审查,不得仅对程序和形式进行审查。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进行现场核查。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依法依规予以撤销。煤矿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且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七)强化矿用林地草地审批和水土保持监管执法。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地审核审批管理有关规定,严格矿用林地草地审核审批。加强水土保持监管执法,依法查
6、处尾矿库企业未取得水土保持合法手续的违法行为。加强尾矿库分级分类差异化环境监管,每年在汛期前开展污染隐患排查。二、推进矿山转型升级(八)依法实施矿山关闭取缔。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取缔。(九)落实矿山关闭措施。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产业政策和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情况进行
7、监督指导;公安部门应当依法注销爆破许可证,清缴民用爆炸物品;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督导采矿权人履行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并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加强尾矿库封场期及封场后的环境管理,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十)积极引导矿山淘汰退出。对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的矿山,无法保证正常安全投入、灾害严重且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进一步加大淘汰力度,积极引导退出。(十一)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依法关闭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排尾作业、停用超过3年或者没有生产经营
8、主体的尾矿库。尾矿库企业(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由县级政府负责)应当编制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实施闭库工程。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应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告销号,不再作为尾矿库使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综合利用和复垦等工作。(十二)实施非煤矿山整合重组。鼓励大型矿山企业整合重组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优化整合重组政策,对兼并重组项目在立项中给予支持;推动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安全规定的非煤矿山,及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整合重组,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严防假整合。(十三)强化矿山智能化建设。围绕极薄煤层智能开采示范工作面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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