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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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余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意见征求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余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区域持续创新能力,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余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第二条余姚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是指根据我市科技与经济发展需要,以市财政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为引导,由法人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交流合作、平台载体建设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并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本级各类计划项目和上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管理工作。第四条计划项目的管理遵循公开
2、、公正、公平和鼓励自主创新的原则。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项目评审、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与项目及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管理人员、咨询专家和科技中介机构应当回避。第五条完善计划项目信息化管理体系。建立以项目受理、评审、立项、报告、验收、经费使用公开为主要内容的管理系统,实行全过程留痕、可追溯的信息化管理。第二章计划体系第六条市科技计划体系由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农业及社会公益项目等事前补助和技术创新引导项目、合作项目等事后补助二类计划项目构成。第七条市科技局根据创新驱动发展需要适时设立、调整相关计划项目,发布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实施细则,并根据科技政策和财政资金确定补助额
3、度和支持数量。第三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八条计划项目参与管理的各方包括: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归口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服务机构、评审(评估)或咨询专家等。市科技局是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单独或会同其它职能部门对计划项目进行管理、协调。市财政局是计划项目财政经费收支的管理部门,做好财政科技经费安排、核定、监督、检查。项目归口推荐单位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的归口主管部门。项目归口推荐单位包括:市级部门,乡镇(街道)、开发区、产业园。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承担计划项目的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技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计划项目管理的机构或组织。评审(评估)或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市
4、科技局或科技服务机构聘请,参与计划项目管理活动的专家。第九条市科技局的职责:(一)编制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和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建议;(二)组织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征询相关部门核定经费补助对象资格,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经费;(三)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开展计划项目管理,组织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市财政局批准项目变更,决定项目终止或撤销的申请;(四)组织计划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科技成果的管理;(五)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科技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科技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六)建立计划项目管理全流程公开、公示制度。第十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一)负责年度
5、财政科技经费安排的审核、批准;(二)负责计划项目资金拨付;(三)会同市科技局做好财政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重点做好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四)监督计划项目财政经费的使用。第十一条项目归口推荐单位的职责:(一)负责申报计划项目的审查、推荐工作;(二)协助开展计划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三)协助开展计划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按时到位,经费专款专用;(四)协助审查计划项目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五)审查项目验收材料,协助做好验收工作。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一)负责立项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
6、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一)负责对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三)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及时、规范、准确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记录,确保原始记录客观、真实、完整;(四)根据计划项目管理要求,向市科技局和项目归口推荐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等;(五)及时报告计划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六)计划项目完成后,按规定申报项目验收,并进行成果登记。第十三条科技服务机构的职责:(一)遵守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根据市科技局的委托,按时按质完成项目评审(评估)组织工作;(二)遵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提供的服务优质和
7、高效;(三)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四)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评审(评估)或咨询专家的职责:(一)依据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二)依法保护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三)强化专家自律和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第四章事前类计划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十五条事前类计划项目申报与立项一般包括以下程序:项目征集、发布指南、项目申报与受理(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评估)、项目审定和签订合同。第十六条申报条件。计划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单位为在本市内注册、登记的
8、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申报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三)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四)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排名前三位的项目承担人员和企业同时承担的本市级或上级立项在研项目不得超过2项。(五)项目须符合当年度申报指南所列支持方向和项目申报要求。第十七条计划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一)计划项目申请表;(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三)与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合作的项目需提供合作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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