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十七条的深入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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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第十七条的深入解读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纳保险人供应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供应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留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条是关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既包括对保险合同内容的一般说明义务,更包括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针对该条的明确说明义务,陈诉如下五点:一、什么是“说明义务”
2、本条第1款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说明义务的规定是诚恳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详细体现。保险人因其从事保险业经营而熟识保险业务,精通保险合同条款,并且保险合同条款大都由保险人制定,而投保人经常受到专业学问的限制,对保险业务和保险合同条款不熟识,加之对合同条款的内容的理解也可能发生偏差、误会,均可能导致被保险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或保险事务发生后,得不到预期的保险保障而产生歧义,引发纠纷。因此,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作出说明,使投保人正确理解合同内容,保障范围、责任担当,从而自愿投保。二、明确说明的对象保险合同采纳书面的格式条款,而格式条款是由保险人
3、单方提出的,投保人只能概括地表示接受。我国保险法考虑到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在条款形式、确立及内容同等协商性方面存在的差异,故在第17条第1款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纳保险人供应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供应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从本条的规定看,明确说明的对象必需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而且是免除(不包括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之外的条款,保险人仅仅负担一般说明义务,而无明确说明义务。换言之,保险人对合同一般条款负有“说明”义务,而对免责条款则负有“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不同于其他合同缔
4、约前的告知,也不同于保险合同中非免责条款的一般说明。保险法强调对免责条款必需明确说明,意味着免责条款不仅要像其他条款那样印制在保险单上,而且还应将免责条款的含义清楚明白、确定无疑地向投保人说明清晰。因为保险合同中有很多免责条款所用术语系保险业专业用语,具有特定的内涵和外延,假如不加以明确说明,投保人往往会忽视其免责条款,或虽留意到该免责条款,但因各方面局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不会全面精确了解其含义。例如,机动车辆保险单载明:由于自燃、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人工干脆供油、明火烘烤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何为“朽蚀”、“故障”或“自燃”,常难以精确理解,就是专业人员对此的说明
5、唯恐也不尽一样。故本案中的两种说明明显不同,保险人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投保人就不知“自燃”究竟是指哪一种含义,也就没有对免责条款的推断和承诺,该免责条款也就不应产生效力。三、“明确说明”的标准本条中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应当在保险单上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对其作出能够引起投保人留意的提示,并且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内容、保险术语及其他相关特地语句的含义、适用等事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说明,以使投保人明白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明确说明须要符合以下几个标准:1、明确说明是对免责条款的说明。2、明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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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法 第十七 深入 解读